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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根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及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根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贾德春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孟青海  市政府副市长

王福春  市政府副市长

刘云航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禹贵文  市发改局局长

张德龙  市教体局局长

王洪家  市民政局局长

彭殿明  市财政局局长

孟繁立  市人社局局长

宋建政  市住建规划局局长

高铁成  市农水局局长、扶贫办主任

王文杰  市卫计局局长

刘志新  市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洪家同志兼任,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规划局、扶贫办、卫计局、残联等单位组成,民政局为牵头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主要职能

(一)定期研究解决本市城市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推动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

(二)重点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以及各级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是否足额按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上。

(三)利用“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灾害应急救助等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跨部门问题,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

(四)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教体局:建立健全城市教育救助制度;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弃学。

市民政局:指导全市开展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和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城市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时制定本部门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督促、检查城市低保补助金、城市医疗救助金发放工作;建立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健全城市低保对象数据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日常统筹、相关工作信息的发布等。

市财政局:安排市本级城市低保补助金、城市医疗救助补助金、临时救助补助金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资金;安排市本级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经费;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资金;检查和监督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

市人社局:及时制定本部门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就业救助政策,为就业救助申请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帮助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协助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探索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信息和享受社会保险信息核对工作。

市住建规划局: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基本住房保障体系;规划建设好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财产(房产)信息核对工作。

市扶贫办:扶持有能力的贫困居民生产自救,不断提高贫困居民的生活水平。

市卫计局:指导各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规章制度,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市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等工作;负责特困残疾人家庭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贫困残疾人劳动技能免费培训等帮扶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

四、工作规则

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例会,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协调机制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问题需经协调机制讨论后,由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主动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困难群众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协调机制的作用。

                                                                            2017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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