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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市内各类 用人单位 :

为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政府令第180号) 和 《呼伦贝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呼政 办 发 〔 20 13 〕 7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 6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根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央、自治区、外省(区市)驻根河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各用人单位于201 7 年 9 月 1 日— 9 月 29 日到根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 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地址:根河市政府大楼 112室

联系人:苏亚君 ,联系 电话:5 419239 , 13848031272 。

三、年审需携带下列资料

1 . 201 6 年12月在职职工工资表 及社保申报表

2 . 残疾职工二代残疾人证原件

3 . 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4 . 残疾职工 2016年度 社保申报表 及残疾职工花名册

5 . 本单位公章和审核人名章

以上五项材料务必携带齐全,否则不能进行年审 。

四、征收标准

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 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01 7 年征收201 6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五 、相关要求

1.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年在册职工人数直接核定残疾人保障金。逾期不 履行 缴纳 义务 的 从欠缴日起 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并 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保障金缴纳时限,自年审结束日起 60日内到当地地税局缴纳。

3.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上级统一缴纳的,需提供缴纳凭证复印件。

                                                                2017 年 8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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