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申办流程
一、事项名称: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初审
二、对象: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
三、责任部门: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旅游办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到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3份),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设立地区、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旅行社设立方式、投资人、投资额和出资方式、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房屋证明文件(3份)。
(四)提供旅行社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30万元的银行存款账单复印件(3份)。
(五)提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3份)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承诺书(2份),出具存缴质量保证金20万元的银行存款账单(3份)。
(六)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附相片),附贴法人和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经理资格证复印件或2年以上从事旅行社工作证明各3份。
(七)管理人员即部门经理(2名),经理人员履历表(附相片);财会人员(1名)履历表(附相片),附贴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及会计职称证书复印件各3份。
(八)导游人员(3名)履历表(附相片),附贴导游员调转证明和导游证复印件各3份,新社成立导游证调入的承诺书和导游人员与本旅行社签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各3份。
(九)企业章程(一式3份)。
(十)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意见(加盖印章)和设立初审批复报告文件。
以上各项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核对,均应对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有关表格(一式3份),并将所需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后到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申请,根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报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核;
2、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核检查,提交申报材料;
3、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核合格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批;
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复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
6、申请人到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申领《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三份,填写后上报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7、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初审材料后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8、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予以许可的继续进行下一步程序;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下发同意设立旅行社批复,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
10、新设立旅行社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旅行社责任险,缴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并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11、申请人持银行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票据、协议书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本)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
(二)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四)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五)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六)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具有持经理资格证或2年以上从事旅行社工作经历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部门经理2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职称证书的财务人员1人;具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七)在国家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的银行(中行、农行)设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和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八、收费标准:无
九、联系电话:0470—5225157
十、办理时限: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办理地点:根河市中央街3号文化旅游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