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河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河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河市政协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河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协党组2019年第4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河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政协根河市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河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4月19日 市政协党组2019年第4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根河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根河市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政协组织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把政治荣誉与政治责任统一起来,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应当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不得报送未经深入调研、没有事实依据的分析文章。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办的一项重要任务。
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和领域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政协办公室加强与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制度。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办以及有关部门、行业、领域等要对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信息内容要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报送1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各专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报送1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办每月至少报送1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委员提案、委员发言,涉及反映社情民意内容的,由信息员或会议工作人员及时整理报送。
第十三条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联系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时研究编发社情民意信息报送重点选题,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每年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要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为政协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办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五条 市政协办公室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活动,全面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市政协办公室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评比表彰和激励机制。完善评比指标体系和评奖制度,定期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