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1.1农用地征收、转用
2.设定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
2.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2000年10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施行)第十九条。
3.实施主体
3.1根河市自然资源局
4.办件类型
4.1即办件
5.办理材料
5.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立项批复、资质证明等要件)
5.2根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说明;
5.3根河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压占生态红线、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说明(单独选址项目需附);
5.4根河市林草部门出具的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说明(单独选址项目需附,跨旗市项目需呼伦贝尔市林草部门出具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说明);
5.5根河市自然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5.6批次建设用地 “一书三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7建设项目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8拟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听证会议纪要(未举行听证的提供根河市自然资源局说明);
5.9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权属界址点指认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10补充耕地协议书、缴纳耕地开垦费票据、验收文件(涉及耕地需附);
5.11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查看记录表;
5.12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林地需附)、草原征占同意书(涉及草原需附);
5.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5.14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
5.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16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建设项目不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及矿业权核实情况的说明(单独选址项目需附);
5.17 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的说明(涉及违法用地需附)
6.办理流程
6.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交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办进行受理
6.2审核: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科长对材料进行审核
6.3会签: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转相关科室会签
6.4签发:主管领导签发
6.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7.特别程序
无
8.中介服务
无
9.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10.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1.咨询电话
0470-5235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