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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审计局职能职责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点击数: 字体: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根河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根河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根河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6.市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我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政策有关的其它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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