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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根河市委员会关于转发《呼伦贝尔市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韦喆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党组织:

经市委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根河市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呼伦贝尔市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以解决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任务不清、落实不力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缺位、错位、越位为重点,形成认识到位、责任到人、任务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和有效管用的监督办法。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归呼伦贝尔市纪委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责任追究内容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动议、决定及执行机关

(一)责任追究动议。

1.责任追究动议由各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2.责任追究动议可以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违反《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直接提出;也可以根据举报、社会反响、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以及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事件,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后提出。

(二)责任追究决定。

责任追究决定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

(三)责任追究执行。

1.责任追究执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追究前程序。

1.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听取被追究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2.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3.责任追究决定前,要向上级纪委报告有关情况。

(二)责任追究决定形成。

1.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要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2.越级发现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相应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责成机关后,决定由责成机关商相应党委作出。

3.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应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制发《责任追究决定书》。《责任追究决定书》要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以及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经同级党委批准后生效。

4.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5.《责任追究决定书》要送达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

(三)责任追究后程序。

1.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整改。

2.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相关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

3.责任追究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责任追究决定一般要向社会公开。

5.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要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6.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责任区分

(一)实施责任追究,既要分清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又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领导班子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而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免职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责任追究从重或从轻原则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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