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农水科技字〔2020〕3号
收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供水单位: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我市当前供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维修管护难题,有效保障供水运行安全高效,确保用水户饮上安全放心水,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19〕76号)及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关于加快农村牧区千人以上供水成本核算和制定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水农发〔2019〕58号)要求,结合《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现将《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 2020年1月8日印发 |
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
收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我市当前供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维修管护难题,有效保障供水运行安全高效,确保用水户饮上安全放心水,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19〕76号)及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关于加快农村牧区千人以上供水成本核算和制定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水农发〔2019〕58号)要求,结合《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一)成本核算。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费主要包括取水、净水、输水产生的电费以及人工、维修、配件更换、井房修缮等产生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分摊。1.安装水表。水表已安装的用水户,按用水量收取。2.暂未安装水表。没有安装水表的,按住户收取。集体经济基础条件好的乡镇、办事处和农场也可由集体承担供水产生的费用,但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支付程序。
(三)议定水价。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费的确定先由供水单位向乡镇政府用水户会议或乡镇代表会议提出“一事一议”事项,经用水户充分讨论协商通过后报乡镇纪委备案,之后执行。
(四)按年预缴。年初,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覆盖户按年度向供水管理人员预缴水费,用于供水工程电费、人工、维护等支出,预缴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指导水价,也可由乡镇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五)支出公开。水费支付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乡镇水利工作站监管。按照《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水费使用,按期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收取标准、收取总额及水费收缴、使用、结存等情况,此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市水利局抽查费用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用水户满意度调查,主动接受村民监督。
二、指导水价
(一)已安装入户水表的。凡已安装了入户水表的,每立方米水价为该处工程年度供水产生的直接费用除以用水住户的用水总量,即为每立方水的水价,也就是按量收取。原则上按量收取水费的方水价不得高于我市城镇供水水价,最终以实际核算为准。
(二)没有安装入户水表的。每户每年水费为该处供水工程年度供水产生的直接费用除以用水户数量,即为每户用水水费,也就是按户收取。原则上按户收取水费的每户每年不多于100元,最终以实际核算为准。
三、费用支付
(一)支出范围。水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取水、净水、输水产生的电费以及人工、维修、配件更换、井房修缮等产生的直接费用。
(二)支出审批。水费支付审批由受益乡镇政府负责,市水利局监管。
(三)支出公开。水费支出情况应每半年公开1次,或根据用水户要求适时公开,主动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监管措施
(一)成立监管机构。市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经费监管办公室,重点对水费收取、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按要求使用水费。严格执行《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根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费收缴及时足额到位,水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列支,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