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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动物诊疗机构中设立犬只狂犬病 免疫点的公告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各动物诊疗机构:

为加强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为广大养犬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现面向社会动物诊疗机构征召犬只狂犬病免疫定点单位,欢迎各动物诊疗机构积极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资质、申报表格及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2: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申请表

附件3: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服务承诺书

附件4:兽用狂犬病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

附件1:

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方案

 

为加强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工作,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和动物诊疗机构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为广大养犬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根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管理

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统筹管理犬只免疫工作,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工作并向动物诊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根河市农牧水利综合执法大队监督动物诊疗机构犬只免疫工作的具体实施。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取得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资格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在根河市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

二、实施范围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下称“免疫证”)。

三、免疫点申报、管理

(一)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报设立为免疫点:

1.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免疫人员具有相应的兽医职业资格;

3.免疫人员具有辨别犬种的能力;

4.具有独立的免疫注射室;

5.具有可录入犬只免疫信息、建立犬只免疫电子档案的电子设备和彩色打印机,具有犬只电子管理程序的使用能力;

6.具有与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兽用疫苗保存设备(冷冻为-15℃、冷藏为2~8℃); 

7.具有兽用疫苗管理和犬只免疫管理制度;

8.没有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记录;

9.免疫收费应遵循根河市物价部门相关规定。

(二)符合条件、需要申报作为免疫点的,应当向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免疫点申请表,并签定免疫点服务承诺书;

2.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

3.相关设备和配置清单。

(三)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免疫点申报材料,应当场开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完成对动物诊疗机构硬件设备和运行状况的实地考查、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向申报人颁发免疫点匾牌(匾牌编号同《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免疫点应当在动物诊疗场所的显眼处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免疫点匾牌,公示免疫价格。

(五)免疫点应当向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统一印制的免疫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表。必须从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统一采购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证、免疫档案和疫苗的采购、库存、使用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六)免疫点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免疫点变更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免疫点的申报。

(七)免疫点需要终止免疫点服务的,可向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书面申报,并将免疫证、免疫档案、免疫点匾牌全部退回。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进行物资清点与核销。

(八)免疫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免疫点资格,收回免疫点匾牌和免疫证、免疫档案。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书的。

2.倒卖或变相倒卖疫苗的。

3.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4.遗失免疫证、免疫档案的。

5.已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的。

(九)根河市农牧水利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免疫点监督管理,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免疫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免疫实施

(一)免疫前,兽医应当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免疫后,兽医应当按下款规定当场填写免疫证,贴上犬只照片,并告知犬主犬只下一次免疫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二)免疫证应当包含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犬龄、饲养地址、犬只照片(彩色蓝底横版三寸),犬主姓名、犬主签名、免疫日期、兽医签名、兽医联系方式,免疫点公章、免疫证编号和二维码标识等信息;犬只照片由免疫点现场拍摄,为犬只侧身正面全身照,采用统一带有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字样、高度和长度标识的背景板,免疫点可在照片上加印自家动物诊疗机构相关水印字样;免疫证项目填写不完整无效。

(三)免疫点应当做好免疫工作记录,填写免疫档案,并于每月月底将免疫工作信息上传到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免疫点同犬主签订信息上传公示知情书,告知犬主犬只及其个人信息将与公安等相关单位共享用于犬只证件的办理;免疫点要防止犬主个人信息的泄露,且不可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也不可能借此向犬主推送广告等。

(四)免疫点应当确保上传信息的准确,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免疫点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储存和使用,同时做好残留疫苗及有关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免疫工作管理

(一)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疫苗的统一采购,疫苗按采购价格“零差价”供应给免疫点,严禁倒卖或变相倒卖。

(二)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免疫点匾牌、疫苗、免疫证、免疫档和免疫标识的分发、供应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定期对免疫点免疫的犬只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工作。

(四)根河市农牧水利科技局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附件2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申请表

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申报人填写)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诊疗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日期


执业兽医师姓名


助理兽医师姓名


动物诊疗机构申请主要理由(不超过200字)(申报人填写)


电脑和上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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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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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存储的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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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查、动物保定、医疗废弃物存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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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环境用消毒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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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过敏、抗应激的抢救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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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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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机构内部管理、疫苗管理、免疫工作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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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审查确认意见(审查人填写)

受理人签字


日期


经办人意见


签字


日期


专家组意见


签字


日期


注:1、请使用黑(蓝)色签字笔或钢笔用正楷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人、动物疫控中心各保留一份,送农牧主管部门保留一份。

附件3:

根河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服务承诺书

 

为认真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不断提高免疫服务水平,确保免疫质量,切实为养犬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免疫服务,本单位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动物免疫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服从根河市农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二、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规范实施免疫,免疫后及时、规范填写打印免疫记录,上传有关免疫数据,规范填写打印免疫卡,每年对诊所内从事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人员进行犬只免疫操作技术的培训两次以上。

三、定期领取经根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的狂犬病疫苗、免疫卡、免疫档案,并预付相关费用;不违反技术规范使用疫苗以及将领取的疫苗用于犬以外的动物免疫或者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建立完整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和档案以及疫苗、免疫卡使用领取台帐,并保存三年以上;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狂犬病疫苗、免疫卡,不使用假劣及过期失效狂犬病疫苗;不私自倒卖和违规使用疫苗、免疫卡。

五、对实施免疫注射时出现的过敏反应或者其他异常反应及时规范处置;对犬只免疫后出现的免疫质量问题或者死亡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出现投诉和民事纠纷等现象。

六、以最完善的服务设施最整洁的服务环境、热情的服务态度,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的各项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窗口形象,做到工作人员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态度和蔼、服务热情。

七、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做到事前先要告知,事后要让犬主明白,决不发生超标准收费,乱收费情况,严格保护犬主合法权益,保证不泄漏犬主信息,不向他人提供犬主个人资料和有关内容,树立良好诚信意识和社会形象。

九、积极参加农牧主管部门组织的进社区免疫活动;认真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义务。

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承诺单位在免疫点公示,一份由农牧主管部门保管)

承诺人:

(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兽用狂犬病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

 

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购入和使用管理

(一)免疫点所用兽用狂犬病疫苗,由根河市动物疫控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签订三方协议,入库时,必须逐批核对包装、标签、说明书。验收合格后,根据生物制品对温湿度的要求分库、分批次存放,并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等内容。

(二)兽用狂犬病疫苗在使用前,认真核对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等,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使用,临近、过期的应标注,并做好出库记录。

(三)对过期、破损的兽用狂犬病疫苗以及空瓶进行回收,分类核实数量、建立记录。

(四)将回收过期、破损生物制品及空瓶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有负责人签字。

二、储存和运输管理

(一)应配备兽用狂犬病疫苗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

(二)兽用狂犬病疫苗储存时,定期对储存设施或设备的运行状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三)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

(四)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运输容器必须密封,具备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要求,并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三、免疫工作流程。

(一)犬免疫前,应观察犬身体是否健康,患病犬或处在应激状态犬不宜做免疫,询问犬主15天内使用抗血清与免疫抑制剂的情况,应予避免,给犬只测体温,幼犬38.5-39℃,成年犬37.5-38.5℃,正常方可免疫注射。

(二)做好犬只保定,使用前轻轻地将液态苗摇匀,使用一次性的消毒注射器,在犬只注射部位消毒,以无菌接种方式在颈背部皮下接种。

(三)免疫完成后,应观察一段时间再让犬主及犬只离开,同时告知犬主免疫后注意事项及处理方式,如注射疫苗的犬可能会出现精神稍差、厌食等症状,为正常情况,多数在12小时内自行消失。

(四)若犬只在注射疫苗后出现急性过敏反应,应立即救治,如头颈部肿胀或休克致死,可皮下注射盐酸地塞米松;如抽搐后休克等应激反应,立即肌肉注射盐酸肾上腺素解救。

(五)疫苗注射7~15天后才能产生应有的抗体,在这段时间内,避免洗澡,以防感冒。

(六)疫苗注射完毕后,同犬主签订《信息上传公示知情书》,现场拍摄犬只照片,填写、打印免疫登记表和犬只免疫证,将免疫证塑封后发放给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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