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复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根医保罚〔2025〕第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的管理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回损失医保基金37726.2元,2.处损失金额1.5倍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伍佰捌拾玖元叁角,(¥56589.3)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重复收费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重复收费” |
处罚机关 |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7日 |
处罚有效期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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