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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根医保罚〔2025〕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的管理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退回损失医保基金37726.22.处损失金额1.5倍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伍佰捌拾玖元叁角,(¥56589.3)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重复收费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重复收费”


处罚机关

根河市医疗保障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处罚有效期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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