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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河湖管理保护 “春季”行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各办事处:

根据呼伦贝尔市下发的《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呼河长办发〔2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现将《根河市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此通知。

附:《根河市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方案》

根河市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

“春季”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河长制 “有名”“有实”,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推进河流“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治理,自治区河长办开展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以下简称“春季”行动)。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根河市2021年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方案》。

一、行动范围

“春季”行动范围为全市纳入河长制的所有河流。

二、行动目标

在全面建立河长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强化河长履职尽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在河流“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河流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再排查、再清理,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地摸清河流“四乱”问题底数,分类建立问题清单,逐个落实整改。在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问题,做到露头就打,防治反弹,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三、行动主要内容

(一)河长制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年度部署情况。完善河长制,特别是巡河员落实情况,各级河长履职及巡河情况,尤其是解决重大问题情况。河长巡河调研、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置情况。河长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情况。河长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情况,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机制情;部门协调联动和社会参与河长制工作情况。县级河长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激励问责情况。河长组织体系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立情况出台并落实河长制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制度情况,“一河一档”建立情况,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二)影响河流面、功能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要求,对我市2020年12月以前完成整改的“四乱”问题对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二在已开展问题整改的基础上,对全市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外的纳入河长体系的河流实现全覆盖再排查,对所有涉河流违法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逐个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做到“逐一河段排查、逐一问题制定整改”。三其他有关问题。向河流丢弃动物尸体、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向河流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在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河流出现黑臭水体现象等,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问题。

(三)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砂规划、采砂许可、四个责任人落实情况。采砂管理制度建立、现场监管、沙堆设置和对非法采砂行为执法打击情况。对采砂领域在涉黑涉恶涉“伞”线索进行再排查。

(四)河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水利部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查处的河流问题整改情况。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流问题整改情况。媒体曝光的河流问题整改情况;公众信访、举报的河流问题整改情况。

四、组织实施

县级河长是本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和解决“春季”行动发现重大河流问题。市河长办负责制定“春季”行动方案,落实全市“春季”行动的总体统筹部署、组织、督导检查工作。河长办负责协调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在县级河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过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着力解决“河长”巡河发现不了问题,做好河湖长的“参谋”、“助手”。

乡镇级河长是本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和解决“春季”行动发现重大河流问题。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春季”行动的总体统筹部署、组织、督导检工作。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2021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各乡镇、办事处开展河长制工作排查,4月25日前完成。各乡镇、办事处开展地毯式河流“四乱”问题和采砂的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查清存在的所有问题,逐河段建立问题清单,对新发现河流“四乱”问题,要建立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和长期整改3种问题清单,4月30日前完成。

在排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各乡镇、办事处在4月2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及排查汇总表(附件1~3)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2021年5月10日至6月20日)

针对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县级河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整治。6月15日前完成集中整治。各乡镇、办事处要在6月16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及整治台账(同河流“清四乱”台账)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对新发现河流“四乱”问题和存在非法采砂的,要按照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河湖“四乱”问题实行“一题两单制”的通知》,填写问题认领清单和销号清单,建立台账,逐项销号,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2020年4月1日至6月20日)

市河长办将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核查漏报报、虚假整改、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

市河长办将在7月底前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将通报有关地方和单位。

各乡镇、办事处要以“春季”行动为契机,切实摸清所辖河流存在的问题,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河长履职尽责,细化实化河长责任。建立河流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湖管护长效机制。

请各乡镇、办事处在6月16日前,将“春季”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二)压实旗县级河长责任。本次专项行动的河流“清四乱”行动和采砂管理主要由县级河长负责,要根据整治内容,针对所辖河流采砂管理进行全面摸底调,摸底调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做到“河段”全覆盖和“问题”全覆盖。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部门力量,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合力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行动。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在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基础上,针对管理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为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提供有力保障。

(五)严格纪律要求。在行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不走过场,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1、河长制工作排查汇总表

      2、影响河流面貌、功能问题排查汇总表

      3、采砂排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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