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道清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根河长办〔2019〕22号 签发人:孟祥宝 邢占江
关于开展河道清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驻市各林业局:
为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创建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河长制“清四乱”工作的总体要求,市河长制办公室决定开展河道清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 各乡镇、办事处加大河流“四乱”整治力度,于2019年5月20前将河道内现存的砂石、弃石及沙坑沙堆进行清理,并将临时建筑、围垦河道的进行拆除、将采砂机械设备撤离河道。
2. 河道砂石属于国有矿产资源,在河道内采砂应当取得采砂许可和采矿许可,未取得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
3.对不服从管理、偷采滥挖、占用河道的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4、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开展砂石清理、临建拆除、机械设备撤离的,将组织开展强制清理和拆除工作,费用由业主负责。
5.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知。
根河市河长制办公室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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