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
事项的意见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
(2020年4月7日根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36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体现会议的庄重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出席、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项
(一)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员
1.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
2.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和要求,部分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
3.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和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
4.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和要求,部分市级人大代表。
5.每年至少邀请8-10名公民旁听会议。
(三)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四)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员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2.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和要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
二、关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1.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作执法检查、调研(视察)报告、审查意见(审议意见)的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相关负责人宣读。
2.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或提请议案和人事任免案等。如遇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相关负责人提请。
3.“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提出或提请人事任免案等。如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提请。
4.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由提请任免案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5.“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工作领域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1.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作执法检查、调研(视察)报告、审查意见(审议意见)的报告等。如遇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相关负责人宣读。
2.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提出或提请议案等。如遇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
(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承办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时将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内容、时间等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全面掌握相关工作进
展情况。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议程
“ー府一委两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根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将议题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将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
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采取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形式进行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工作报告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的,由承办工作报告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起草决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印发报告单位部门落实。不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承办工作报告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全面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报告单位部门落实。
(四)研究处理审议意见
报告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报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必要时,对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四、关于开展执法检查
(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承办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检査内容、工作安排、组织领导、工作要求等),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承办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方案进行执法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承办执法检査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査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3日前,经分管副主任签字后将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将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可以采取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形式进行审议。承办执法检查的常委
会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全面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有关单位部门落实。
(四)研究处理审议意见
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报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必要时,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五、关于开展调研(视察)
(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承办调研(视察)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时将调研(视察)的内容、时间等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承办调研(视察)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安排开展调研(视察),形成调研(视察)报告。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调研(视察)报告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承办调研(视察)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关于调研(视察)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3日前,经分管副主任签字后,将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将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调研(视察)报告后,可以采取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形式进行审议。承办调研(视察)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全面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有关单位部门落实。
(四)研究处理审议意见
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调研(视察)报告和审议意见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报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调研(视察)报告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必要时,对调研(视察)报告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