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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点击数: 字体:

关于印发《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案)》,现印发给你们。

 

附:《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案)》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修订案)

20191226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或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七)撤销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市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一)涉及民族团结的重大事项;

(十二)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减或者合并方案;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四)市节能工作情况;

(五)市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六)出台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情况;

(七)确定或变更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和市标、市歌、市树、市花等标志;

(八)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上一年年底提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列入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不列入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可以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阅,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报市委决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及协商情况;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将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调研报告。调研、听证、论证后形成的报告,应当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阅。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草拟决议、决定草案,并对决议、决定草案作出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无需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整理汇总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方式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予以监督,督促其执行。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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