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根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1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
附:《根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
(此页无正文)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抄报:市委
抄送:市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根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
—2015年11月13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的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进一步推动部门预算工作的规范化,增强部门预算法制意识,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决定从2016年起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原则上在一届内对所有预算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审查一次,每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当年若干预算部门或单位,进行预算审查。
二、被确定为进行预算审查的部门或单位,在向财政报送预算草案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同材料。
三、部门或单位预算草案在预算审查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要召开专门会议,听取预算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提出建议。
四、被确定为预算审查的部门或单位当年执行预算过程中,发生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进行预算审查的部门或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次年初,被确定为部门预算审查的部门或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