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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办事指南(含申报材料)—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工业项目

文章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投资类型

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工业项目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部门

参与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发改部门、国家安全局

事项名称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并联办理(阶段1

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                 2.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3、并联办理(阶段2

3.1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3.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承诺时限

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12个工作日

社会投资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根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470-5222696 0470-5222622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六十六项

10、《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1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1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8《划拨土地目录》;《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划拨类项目

19、《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

申请条件

1、备案项目: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核准项目: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符合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

申报材料

(一)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

(1)备案

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原件1份)

(2)核准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

②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查看,复印件1份);

③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原件1份)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原件1份)

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⑥申请人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2项目建设依据(原件1份)注:(此行政许可事项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1份);

4相关图纸:审定的用地控制图(原件1份);

5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区文件,选址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原件1份)(非必要件)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3.核发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

(2)项目属地政府批准划拨用地的文件(原件1份)

(三)以划拨及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原件1份)注: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出让土地为必要件;

(2)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注:此行政许可事项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                        

(3)土地权属材料(复印件1份)(非必要件)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为必要件;                          

(4)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非必要件)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项目为必要件;                      

(5)相关图纸:审定的用地控制图(原件1份)注:如从“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网站”审批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自动获取此项材料、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1份)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为必要件;                                           (6)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原件1份)(非必要件)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项目为必要件;

(7)民政部门地名审批文件(原件1份)(非必要件、可容缺)注:容缺办理需填写容缺材料承诺书并扫描上传。

办理程序

1、申请;

1.1申请人先登录网上办公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1.2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3、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4、决定

4.1对于决定受理的,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4.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

5、送达

市政务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决定文书

1、项目备案告知书或核准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

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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