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文件保密审查制度
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件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要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分局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办,具体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的政务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并规范填写拟发文阅办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审查并签字。
第六条 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局政务信息。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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