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了规范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有序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依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对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进行初审,领导小组副组长或者组长进行审核把关。
五、不得公开涉及下列情形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如会议纪要、备忘录,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等,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六)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并请示有关部门确定。
七、 保密部门依法对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进行纠正。
八、未按规定执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发生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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