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党组议事规则
医保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局党组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策、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并讨论研究作出贯彻落实决定。
(二)研究决定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重要工作部署和决策措施。
(三)研究决定医保政策贯彻落实,民生保障的重大项目,研究制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决定,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研究经费划拨、使用、有关费用收支及“三重一大”等事宜。
(五)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讨论内部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置和调整,以及职能的确定和调整。
(六)研究决定干部职工任免、提拔、调动、交流、轮岗、录用和奖惩。研究编外人员聘用、使用、工资待遇和职工劳保福利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组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酝酿确定议题和会议召开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局办公室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需党组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按职责分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二)召开会议。与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场,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其他人员主持,并做好记录。坚持一事一议、充分讨论。
(三)讨论研究。党组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交议题的班子成员或科室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供参会人员讨论,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不事先发表意见。
(四)表决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要表明“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等明确态度,不得以“无意见”等含糊概念参与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五)形成决议。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各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由党组书记作出最后决议。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研究决定。会后由记录人员将党组决议及时报告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
(六)会议纪要。会议应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并保管,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会议议题如涉及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大额经费支出或人事等有关问题的,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发至相关人员。
四、议事决策纪律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上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任免的,除按分工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二)党组会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在党组书记许可以后,自觉回避。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机关人员无紧急事宜不得进出会场。
五、议事决策执行
(一)党组会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不得在工作执行中制造矛盾和分歧,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其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在工作实践中如需对决议作调整或更改,必须经过党组会复议。
(三)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党组成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各党组成员通报。
六、议事决策监督
(一)坚持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党组决定的重大问题宜于公开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长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对干部提拔等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二)党组成员应按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三)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