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一、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三、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四、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必须向党组织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六、发展对象应当参加直属工委或组织部门短期集中培训,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报直属工委审批。
八、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九、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十、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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