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供热价格的批复
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供热价格调整的请示》(根热综〔2018〕6号)已收悉。为了缓解供热企业压力,理顺城市供热价格,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按照价格调整程序,经根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热价:2018年9月起由3.25元/平方米·月,上调0.25元/平方米·月,达到3.50元/平方米·月;2019年9月再上调0.25元/平方米·月,达到3.75元/平方米·月。
二、非居民热价:2018年9月起由4.5元/平方米·月,上调0.25元/平方米·月,达到4.75元/平方米·月;2019年9月再上调0.25元/平方米·月,达到5.00元/平方米·月。
三、供热延长期价格此次不做调整,继续按照现行价格执行,即居民延长期热价0.98元/平方米·半月,非居民延长期热价1.20元/平方米·半月。
四、采暖期:9月16日至次年5月15日。采暖延长期:9月份前半月、5月份后半月,共1个月。
五、对低收入家庭(以民政局每年8月份提供的名单和相关有效证件为依据)实行优惠政策,热价上调0.10元/平方米·月,2018年9月起一次调整到位,由3.25元/平方米·月达到3.35元/平方米·月,2019年不再调整,延长期不调整。
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热质量,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及价格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批复
根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