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河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制度的通知
根农水字〔2016〕101号
关于印发根河市农产品生产经营
主体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相关站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5】4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根河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
将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殖大户、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按照“产管并举”原则,指导督促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不同的农作物品种和最小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第三条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管理、农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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