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农水字〔2016〕17号
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取用水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文件精神,落实《根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和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进一步规范地下水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而擅自开工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二、取水申请批准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凿井前向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提交凿井资质证明和凿井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
三、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施工,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凿井方案批准机关报告。
凿井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批准。
四、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五、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六、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计量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批准后,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八、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三)未履行凿井审批手续进行凿井施工的;
(四)委托不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进行凿井或者不具有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承建凿井工程的;
(五)未按照经批准的凿井方案进行凿井施工的;
(六)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十一、各取水单位或个人凡是有违反本通知一至七项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将按照八至十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