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团支部关于申请团费使用支持的说明
共青团根河市委员会:
根据自治区团委《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内团发﹝2016﹞26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团费测算工作的通知》(呼团字〔2018〕58号)文件要求,本支部需向上级团组织缴纳应收缴团员团费总数的100%。
依据2019年根河市团员统计和团费测算有关情况,2019年本支部应上缴团费268元。
目前,本团支部正在全力开展团员青年活动,经费不足,制约相关工作开展,特申请根河市团委,在留存团费中,予以部分支持。
特请示,望允准。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团支部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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