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标准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审查标准(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案件管理部门收案管理员受理案件应认真审查,依法受理,严把案件入口关。
第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情形:
一是受理新案件。案件管理部门收案管理员接收首次进入检察环节进行办理的侦监、公诉案件后,要对案卷进行接收审查,并及时登记收案信息。
二是已有案件。如同一诉讼阶段的退查重报受理、诉讼阶段的撤回起诉以及发回重审案件等。
三是受理外来文书。如公安机关执行回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收案管理员对接收案件应进行如下审查: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五)取保候审的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保证人是否到案。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收案管理员接收移送本院的侦查监督类案件时,应查明是否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一)审查提请批捕案件
受理审查标准:
1、来源于同级侦查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证签发第二日起七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2、提请批准逮捕书、或报请逮捕书、移送审查逮捕意见书(五份)、社会危险性说明(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
3、刑事案件提讯提解流程卡;
4、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5、犯罪嫌疑人在案,且采取强制措施合法;
6、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本级人大代表的,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手续(上级人大代表,应层报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政协委员,应事前向其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批捕的同时或者事后及时通报。
7、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8、附提请批准逮捕书电子文档。
(二)不批准逮捕复议
1、来源于原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
2、属于本院做出的不捕决定的案件;
3、提请复议意见书(五份);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日内);
5、卷宗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不予受理。
(三)立案监督复议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要求复议意见书(四份);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日);
4、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六、案件管理部门收案管理员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件时,应查明以下相关条件:
(一)移送审查起诉和不起诉类案件
受理审查标准:
1、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四份);
3、卷宗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4、犯罪嫌疑人在案;
5、赃证物随案移送,随案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相符合;
6、换押证
7、自侦案件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二)退查重报受理
1、补充侦查报告书;
2、卷宗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三)不起诉复议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
2、要求复议意见书(两份);
3、《不起诉决定书》;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
七、以下案件通过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
(一)不批准逮捕复核
受理审查标准:
1、属于本院作出的不捕决定,并已经复议的案件;
2、提请复核意见书(五份)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日)
4、卷宗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二)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受理审查标准:
1、属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管辖或由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2、侦查机关填写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三份);
3、侦查机关制作的《案情报告》
4、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制作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填充式);
5、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制作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报告》
6、《审查逮捕意见书》(复印件),经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应当附检委会意见;
7、《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逮捕证》应当有被逮捕人签署的侦查机关宣告时间及其签名(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或另附说明材料;
8、案件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交办函等(复印件)
9、历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10、第一次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附逮捕后侦查机关(部门)所做侦查取证工作的情况说明及获取的相关主要证据材料;
11、第二次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附第一次延押后侦查机关(部门)所做侦查取证工作的情况说明及获取的相关主要证据材料;
12、在法定期限内报请(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报请,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机关(部门)就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十日前报请
(三)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受理审查标准:
侦查部门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侦查部门提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移送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有关材料: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
2、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案情报告》,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由、发现时间、另有重要罪行的案情、犯罪嫌疑人符合羁押条件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的说明、领导审批意见;
3、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讯问笔录及其它证据材料;
4、《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
5、《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6、《逮捕证》(复印件);
7、案件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交办函等(复印件);
8、历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9、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五日前报送。
(四)立案监督复核案件
受理审查标准:
1、经本院复议过的案件;
2、提请复核意见书;
3、《复议决定书》;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日)
5、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五)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受理审查标准:
1、属于本院管辖;
2、犯罪嫌疑人在案;
3、案件已过20年追诉期限;
4、该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5、报请核准追诉意见书;
6、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7、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六)公诉案件提高审级报送的案件
受理审查标准:
1、符合第六条(一)款规定的受理审查标准;
2、《报送案件意见书》;
3、权利义务告知书;
4、讯问笔录。
(七)不起诉复核案件受理审查标准
1、已经本院复议的案件;
2、提请复核意见书(两份);
3、《不起诉决定书》;
4、《复议决定书》;
5、在法定期限内提出(7日)
6、侦查卷。
(八)提出或支持抗诉、上诉案件
第二审程序抗诉受理审查标准:
1、《刑事抗诉书》(三份);
2、检察内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
3、法院审判卷。
第二审程序上诉受理审查标准:
1、上诉状、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各一份)
2、法院审判卷。
(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1、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2、《提请抗诉报告书》;
3、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齐备、装订规范;
4、原审被告人在案。
(十)职务犯罪同步审查、撤销(不)起诉案件职务犯罪一审判决同步审查
受理审查标准:
1、起诉意见书;
2、公诉意见书;
3、《起诉书》
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5、《判决书》
6、判决初步审查意见表
(十一)法院决定再审
受理审查标准:
1、再审决定书;
2、出庭通知书;
3、指令再审类文书;
4、卷宗材料齐备。
(十二)职务犯罪案件不诉审批
受理审查标准:
1、本院不起诉审查报告;
2、检察委员会讨论笔录和检察委员会决定;
3、人民监督员意见;
4、拟不起诉意见书;
5、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齐备、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报送相关法律文书;
6、法定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报送。
八、案件管理部门收案管理员对接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取保候审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被取保候审人及保证人不能到案的,案件管理部门将不予接收案卷。待被取保候审人及保证人到案时再移送。
九、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十、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