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河市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根农水字[2015]23号
关于印发《根河市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站所:
现将《根河市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3日
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 2015年3月23日印发 |
根河市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工作会议和《呼伦贝尔市2015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精神,根河市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姿态,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针对根河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2015年继续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意见》《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重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措施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店创建,积极探索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野生资源研究所负责,相关站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帐,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检测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信息,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兽医卫生监督所、草原站负责。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立档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查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本市境内的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生鲜乳中可能添加的违禁物质。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工作由疾控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它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它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查、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分、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有兽医局牵头,动检所负责。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和注入其它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案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生猪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农牧业部门后,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动监所及相关单位具体负责。
(六)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辖区内生产和销售的水产主导产品,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产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和措施,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由渔政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播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地区,突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县、镇两级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监测与查处的“无缝连接”,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诚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工作由野生资源研究所牵头,种子站、疾控中心、草原站和农机等部门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份参加上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会议。(农牧业水利局)
3月份部署全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组织2015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加大农资打假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牧业水利局)
4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促,检查各地农资打假行动开展情况,广泛发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组织、规模种养殖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站所)
4—7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自查,扎实推进全年生鲜乳整治各项工作。(兽医局牵头负责)
5月份,配合呼伦贝尔市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拉网检测,督促强化抽检把关和排除隐患。(饲料办负责)
6月份,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牧业水利局)
6—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7月份,参加召开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场会。
7—8月份,参加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组织的到农药生产使用量较大和蔬菜水果生产重点旗市区,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农牧业水利局)
9月份,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整治任务。(农牧业水利局)配合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拉网检查。(饲料办负责)
10—12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冬季行动,总结全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充分认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将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排查风险隐患
结合根河市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查大案要案
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牧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绝不放过。积极利用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着力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食用农畜产品从产地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
(五)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进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六)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渠道
相关站(所)要向局报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出事件,实行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