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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根河市201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根农牧字〔2015〕9号

 

关于下发根河市201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现将《2015年根河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2015年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布鲁氏菌病等五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三种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根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疫苗、诊断试剂的订购、保存、组织供应、使用监管,并制定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根河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免疫所需疫苗的售后服务和质量责任由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按照根河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乡、镇、办事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定期补免。奶牛的口蹄疫一年三次免疫。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市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好乡、镇、办事处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办事处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根河市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规范疫苗管理。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加强存放、运转、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保证疫苗的质量,疫苗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废弃疫苗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疫苗监管

根河市兽医主管部门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布病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三)动物疫病免疫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按照《2015年根河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的监测方法,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厂)、乡、镇、办事处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根河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采取不同形式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六)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根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根河市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会同财政部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布鲁氏菌病免疫计划

      6、鸡新城疫免疫计划

      7、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8、狂犬病免疫计划

 

                             2015年4月29日

 

 

 

 

 

 

 

根河市农牧业局                   2015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Re-4株),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禽流感(H6+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H9N2,Re-,2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使用O型灭活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羊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牛、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奶牛免疫

 奶牛一年免疫三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排出免疫时间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保证做到三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I型双价灭活疫苗、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  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散养猪: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脾淋疫苗、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5:

布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免疫地区在7-9月份实施集中强制灌服免疫。

因我市年内计划申请控制区达标考核验收,暂停牛羊免疫工作,经考核验收通过后继续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布病免疫地区要科学合理制定与监测(免疫6个月以上和未免疫)相衔接的免疫计划,适时开展强制免疫。对新生和补栏的牛、羊及时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点内所有健康牛和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和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病活疫苗(S2株)。

五、免疫方法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逐头只双倍剂量灌服免疫。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7: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范围

对新生和补栏的所有易感羊只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免疫。对新生羔1月龄时和新补栏羊只及时开展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8:

狂犬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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