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根河市201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农牧字〔2015〕9号
关于下发根河市201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现将《2015年根河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2015年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布鲁氏菌病等五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三种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根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疫苗、诊断试剂的订购、保存、组织供应、使用监管,并制定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根河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免疫所需疫苗的售后服务和质量责任由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按照根河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乡、镇、办事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定期补免。奶牛的口蹄疫一年三次免疫。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市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好乡、镇、办事处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办事处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根河市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规范疫苗管理。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加强存放、运转、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保证疫苗的质量,疫苗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废弃疫苗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疫苗监管
根河市兽医主管部门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布病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三)动物疫病免疫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按照《2015年根河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的监测方法,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厂)、乡、镇、办事处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根河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采取不同形式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六)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根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根河市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会同财政部门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布鲁氏菌病免疫计划
6、鸡新城疫免疫计划
7、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8、狂犬病免疫计划
2015年4月29日
根河市农牧业局 2015年4月29日印发 |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Re-4株),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禽流感(H6+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H9N2,Re-,2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使用O型灭活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羊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牛、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奶牛免疫
奶牛一年免疫三次。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排出免疫时间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保证做到三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I型双价灭活疫苗、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 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散养猪: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脾淋疫苗、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5:
布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免疫地区在7-9月份实施集中强制灌服免疫。
因我市年内计划申请控制区达标考核验收,暂停牛羊免疫工作,经考核验收通过后继续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布病免疫地区要科学合理制定与监测(免疫6个月以上和未免疫)相衔接的免疫计划,适时开展强制免疫。对新生和补栏的牛、羊及时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点内所有健康牛和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和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病活疫苗(S2株)。
五、免疫方法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逐头只双倍剂量灌服免疫。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7: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范围
对新生和补栏的所有易感羊只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免疫。对新生羔1月龄时和新补栏羊只及时开展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8:
狂犬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