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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奖励办理基本流程

文章来源: 作者:綦昕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责任主体
1待定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行政奖励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本)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2待定对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奖励行政奖励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3待定对预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贡献的奖励行政奖励1.【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4待定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行政奖励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控制、扑灭等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四)对防止检疫性病虫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成绩的;(五)积极配合森检工作,贯彻执行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5待定对林木良种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行政奖励1.【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6待定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7待定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8待定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申报→审查→审批→奖励根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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