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相关问题解释
1、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
社区换届是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抓好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换届工作健康平稳有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2.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提高社区群众参与度,最大限度提高选举工作透明度。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依规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努力使换届选举各个环节、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绝不允许简化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3、什么是社区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参加选举活动,这是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都必须由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采取间接选举的方法。如,先选举居民委员会委员,然后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副主任。
4、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
5、换届选举“十严禁”规定的具体内容
严禁以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禁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活动;严禁参与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严禁以毁损、抢夺票箱、伪造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碍选举正常进行;严禁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严禁党员干部封官许愿,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检举、举证、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严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擅离职守、中断工作,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财产;严禁换届结束后不交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等行为。
6、怎样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持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居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7、为什么要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因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无论是前期组织学习、宣传、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还是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组织提名推荐候选人、审查确定并公布候选人、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办理委托、组织选举大会,乃至后期的工作交接,处理后续问题,组织重选、另行选举、补选等项工作,都离不开他们。他们在全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因此一定要选优配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8、、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有哪些
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居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制订居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5)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审查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7)准备居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8)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9)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10)确认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
(11)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2)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居民会议或者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9、选举期间居民委员会公章如何保管?
选举期间,居民委员会公章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需要用公章时,由社区党支部开具介绍信,可以使用居民委员会公章,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日内交由居民委员会保管。
10、登记选民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居民委员会在开展选举登记工作时,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选举日和登记选民日。登记选民应在选举日前进行,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因此,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在进行登记选民前,先确定选举日期,然后确定登记选民的开始时间,由各居民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后,即可着手进行登记选民。
(二)确定和培训登记人员。(1)明确登记选民工作人员的条件。登记选民工作人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从社区选民中挑选,其条件是:应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熟悉本社区居民的情况,工作认真负责。(2)确定登记选民工作人员的数量。登记选民工作人员的人数,可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社区人口和居住条件来确定。一般有二到三人即可,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社区可多些。(3)培训登记人员。登记选民工作人员确定后,要对他们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其掌握参选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和注意事项。培训的形式:一是市和乡镇两级举办培训班;二是由居民委员会自行组织培训。居民委员会自行组织的培训,最好请市、乡镇两级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授课讲解。
(三)明确登记对象。登记选民时应根据登记选民的一般规定对参加选举的居民明确登记。如遇到特殊情况,须报居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四)登记选民的方法。登记选民办法有两种:一是以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居民到站登记。二是选民登记员入户登记。不论采取哪种办法,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对于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方式通知本人。外出居民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表示是否参加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逾期未作出书面表示的,将不列入参加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名单。
(五)登记造册。为了在投票选举时能够准确无误地给选民核发选票,以及便于存档、备查,在登记选民时,居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印制统一的选民登记名册,造册登记。
11、居民登记参加选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居民的参选资格做了如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居民年满18周岁。衡量一个居民是否年满18周岁的时间界限日是选举日,在选举日这天及其以前满18周岁的居民就具备了选民的年龄条件。判断是否达到18周岁,以身份证为准,未办或丢失身份证的,以户口本上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必须是本社区居民。下列三种人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第一种,居住生活在本社区、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除外);第二种,居民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居民,只要其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第三种,户籍不在本社区,但长期在本社区居住、生活,只要其在本社区居住或工作超过一年,本人提出参加选举的申请,并持有由户籍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其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参加选举的证明,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一个选民不可以同时在两地登记,只有一次选举权)
(三)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应予以登记。
12、哪些居民可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在登记选民过程中,有些特殊情况,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本届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1)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医院证明和其合法监护人确认,在其犯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2)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3)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4)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与本社区无联系,下落不明,找不到本人,无法告知的;(5)已在户籍所在社区或者居住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6)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7)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确认是否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的认定无效;
13、如何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名额,实行等额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个居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多提无效。提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定。一人被提名两个以上职位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确定一个职位的正式候选人。
14、如何明确正式候选人条件?
从法律上讲,凡是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每一个等级参加选举的居民都享有成为候选人的权利。因此,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能够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群众拥护,热心为居民服务;(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四)换届选举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工作之后、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把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要求,以公告形式向广大居民公布,让全体居民了解和掌握、并引导居民以公心、按要求提名候选人。
15、在换届中,提倡做到“五选十不选”具体内容
五选(1)政治素质较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强,能够坚持在岗履职;(3)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够带领群众致富;(4)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够带来和谐,得到群众公认;(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选到居民委会班子中:(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抗中央和国家政策的;(2)在换届选举中拉帮结派,搞拉票贿选或操纵、干扰、蓄意破坏选举的;(3)受到党政纪律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4)受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调查的;(5)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的;(6)参与或组织过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的;(7)利用宗族势力或黑恶势力干预农村牧区、社区正常工作的;(8)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认可度低的;(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10)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6、提名候选人采用等额还是差额方式?
采用等额提名方式。根据拟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由登记选民一人一票等额提名,多提无效。如:主任、副主任各1人,各提1人有效,超过1人的无效;委员3人,提1—3人有效,超过3人无效。
17、在换届选举中,对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露头就打。严厉查处利用换届之机突击发钱、私分、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参与或指示他人以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威胁、打砸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妨碍党员、群众自主行使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宗族、宗教、宗派势力干扰,黑恶势力、境外敌对势力破坏选举的各种行为等。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不力、工作失职、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要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8、投票方式有哪几种?
投票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召开选举大会,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集中到一起投票。第二,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绝大多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集中在中心选举会场投票,少数居住不便的居民在分会场投票。第三,设立投票站,即不再召开选举大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自主投票。上述前两种方式都可以辅助于流动票箱,投票站投票方式不宜再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不能单独使用。至于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提出方案,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19、什么是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就是受托人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写票和投票,它不同于代为行使选举权。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既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可由他人代为行使,任何一个居民是否参加选举和选举何人的意思表示要由他自己独立作出,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作出是否参加选举和选举何人。
委托票占多大比例有无规定?
没有。但要符合办理委托的条件。即:本社区居民、近亲属、有选举权、有行为能力、能到会、1人接受委托不能超过3人。
20、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怎么理解?
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是指票箱中取出的全部选票数超过登记选民人数的半数以上,包括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委托票,不包括没投入票箱的选票。
委托投票,也是参加选举,因此,包括委托票超过半数即可。
需要明确的是:已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不能参加选举的,可在选举日三日前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不在划定范围之内,如:叔侄、表亲、姻亲等。
21、流动票箱能否提前启用?
不能。因为:一是只有选举大会开始后,票箱经过当众打开、检查、密封后才能使用;二是选票必须在选举大会开始后,才能到总监票人处领取。
流动票箱要按照规定在选举大会结束前返回会场,所有票箱集中后,方可公开当众开箱清点。
流动票箱返回前能否开始选举会场票箱的开箱验票计票?
不能。不论是大会选举,还是投票站选举,都要等到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后,才能统一当众开箱验票唱票计票。
22、对选举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其进行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选票发放、验证、登记、划票、投票、有效票无效票的鉴别和验票、监票、唱票、计票方法及流动票箱或投票站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选举秩序的维护,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选举工作人员在投票选举期间进行与选举有关的工作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人员标志。
居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在居民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3、什么是工作移交?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24、怎样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 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25、什么是辞职?
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居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工作的居委会成员,应劝其辞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自决定接受辞职之日起十日内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