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政务公开>决策公开 > 详细内容

根河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各级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农牧民工)的资金。为了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实现帮扶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工发〔2015〕23号)以及全总、区总相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帮扶资金来源

第一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帮扶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帮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各级工会主席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决定。

第三条 帮扶救助原则:

(一)分类救助原则。针对困难职工的不同困难情况,分类(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工培训、职业介绍)实施帮扶救助。

  (二)依档帮扶、实名制原则。建立纸质和电子档相配套的困难职工档案或临时档案。按照实名制要求只对已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或临时困难职工档案中的困难职工进行救助。

(三)拾遗补缺、救急济难原则。对应享受低保但因某种原因而未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因疾病、意外灾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又未获取其他社会救济的困难职工实施救助。

第四条 帮扶救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0%以内的职工家庭。

(四)农牧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困难农牧民工应符合(一)至(三)款所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工会组织(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管理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实际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央财政、内蒙古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用于各级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各项资金,除按上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外,可以按照当地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因地制宜确定资金的帮扶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和标准:

(一)生活救助发放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全总、区总规定标准。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医疗救助发放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全总、区总规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度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助学救助发放标准,原则上使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同时也可用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帮扶资金以外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救助总额应不突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助学标准。

(四)对一户困难职工家庭年度内累计救助超过2万元,需提前经过地市级总工会审批后报省级总工会审核同意,超过5万元的,需报送全总审批。

(五)同一地区,困难情况类似的帮扶对象,同一年内对其帮扶救助次数、救助项目、救助总金额等应处于同一水平,确保工会帮扶工作的公平、公正、禁止出现人情帮扶、过度帮扶的现象。

(六)对于同一困难职工家庭,用于缓解其日常生活困难的帮扶资金,在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次或按月、季发放帮扶救助资金。

各旗市区总工会,每年制定帮扶落实计划,于当年12月1日前将当年的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总结和解困脱困实名制汇总表及帮扶救助记录上报,并同步完成帮扶工作系统数据上报工作。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一)帮扶资金及实物发放程序。申请人要填写相关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体现家庭状况、求助原因,同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单位证明等相关证件,患有疾病或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要有诊断、住院票据、医保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障部和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在与单位联系、入户核实后,提出救助意见,经职工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上班子会或主席办公会,经班子会或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救助后,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发放。

(二)救助人员必须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可救助,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各旗市区总工会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的联系沟通,防止出现重复帮扶和过度帮扶,提高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效率。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必须手续齐全,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发放帮扶资金时,审批发放单据必须要有帮扶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服务中心(帮扶中心)主任签字,再按照正常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资金同一使用、管理、监督机制。

(一)工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帮扶工作计划、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填报预算表和决算表。

(二)工会财务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和预算管理,协助编制本级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预决算。

(三)工会经审办: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四)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负责档案的审定管理,参与制定帮扶工作计划,安排实施各类帮扶项目和帮扶救助活动,依法依规使用、发放帮扶资金,对基层工会帮扶站点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各旗市区总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管理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账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