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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根河市委员会印发《中共根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根河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韦喆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根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根河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根河市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中共根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市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根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在全市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市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市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增强市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强化法治思维和规矩意识,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市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市委的主张成为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市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全市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市委由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市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市委全会)选举产生,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上级关于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具有代表性。人员应当包括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总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市委每届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根河市、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免去其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按照规定报呼伦贝尔市委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市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市的工作。

市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市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市委重要党内规定、规则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六)选举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市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市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八条 市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市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确定全会的议题,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全会决议、决定。

(三)审议以市委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市委名义下发的党内规定、规则,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四)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议、政府预算建议、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安排、重要民生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巡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研究审定年度政党协商计划和党委、政府、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及其他计划。

(七)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

(八)讨论和决定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工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可以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对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市委书记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市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市长职务的市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

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市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市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履行抓党建职责,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认真参加市委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十条 市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市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市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

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全会和呼伦贝尔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每年听取1次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

实行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市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市委每年向呼伦贝尔市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市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市委每年向呼伦贝尔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呼伦贝尔市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专题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市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市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市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市委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呼伦贝尔市委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委书记应当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市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市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市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市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八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带头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市委书记受常委会委托担任会议主持人。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市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与会人员应认真阅读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列出发言提纲。会议先由常委会指定的分管常委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市委书记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常委、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全会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并结合实际适当扩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范围,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市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市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呼伦贝尔市委批准。

第二十条 市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市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下一级党组织提出建议,市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讨论时,市委书记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常委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事项范围,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人事任免议题,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后提出。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市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执行决策咨询机制,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委书记专题会议主要酝酿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汇报,交流沟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市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报市委书记确定。

书记专题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并确定参加人员。干部推荐、提名、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和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和负责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参加。

书记专题会议以酝酿协商、沟通情况为主,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由常委会委员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常委会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委员负责落实的具体事项,市委书记交办或者委托常委会委员召开会议进行协调的有关工作,以及属于常委会委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议事协调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参加人员等,由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事协调会议的重要情况,常委会委员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市委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邀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委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定期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委应当加强对市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注重通过多种渠道,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六章 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市委应当及时召开市委全会、常委会会议或者其他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市委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后,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认真研究,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形成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市委建立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重大决策事项建立督查台账,加强定期回访和跟踪督办,确保决策事项全面落实。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切实增强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不断提高领导专业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坚持市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全年不少于12天,且不得以常委会会议或者一般党员干部讲座等形式代替。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并结合工作实际至少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市委书记与常委会其他委员、常委会委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应当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常委会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三十三条 市委及其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忠诚干净担当,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出示范。

第三十四条 市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和呼伦贝尔市相关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市委成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应当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五条 市委向市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呼伦贝尔市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呼伦贝尔市纪委和市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市委书记应当加强对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监督,自觉接受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监督。

常委会委员、市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委应当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根河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根河市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常委会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条  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根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绿色化同步发展,按照“生态立市、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打基础、谋发展、寻突破”的原则,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事业,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大力加强对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六)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市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每位常委对分管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市委常委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市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所有常委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市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会职权。落实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接受监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主持市委日常工作,主要是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领导,集中精力把好方向、谋好全局、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市委常委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在全会闭会期间,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具体范围是:

(一)重大问题决策

1.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研究决定召开市委全会,确定全会议题,对提请全会决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负责召集市委全会。

3.审定有关召开市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及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全局性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调整。听取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提出的经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他重要经济社会问题,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研究决定全市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等。

6.研究决定涉及市域内安全稳定中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

7.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问题。

8.听取市人大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对其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群众团体报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9.审议通过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10.研究提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对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对各乡镇党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意见。

11.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全市正副科级干部的提名、任免。

2.讨论上级党委作出的人事安排。

3.讨论决定市委协管的干部任免事项。

4.讨论决定县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提名事项。

5.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审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2.审定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3.审定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重要交通项目、重要产业项目、重要经贸流通项目、重要社会事业项目、重要民生项目、重要生态建设项目等。

4.审定其他需要市委常委会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审定全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审定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满5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经人代会批复的支出预算资金和上级追加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3.审定其他需常委会决策的资金支出。

(五)讨论其他方面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四条  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结束后,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应及时向书记报告会议讨论和决策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列席人员为:市人大党组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召开常委(扩大)会议时,参会人员扩大到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人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书记批准。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事项范围,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人事任免议题,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后提出。

第八条  参加常委会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干部人事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手机等可能造成失泄密的电子设备带入会场。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议事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审定常委会议题

1.凡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党委(党组)、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市委分管、联系常委要亲自参加;确有必要时,由市委常委集体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2.市委常委按工作分工对分管、联系的工作向常委会提出议题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委员会党组,市人武部党委,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向常委会提出的议题建议,事先须经分管、联系常委同意并签字。

3.拟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的议题建议,必须以书面材料报送市委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市委常委会议题方案,并送市委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市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市委副书记审定。

4.对拟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能代替常委会决策。

5.重大问题可专题讨论,专题讨论前应作充分准备。

(二)拟制常委会会议讨论文本

1.市委办公室根据市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市委副书记审定的市委常委会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准备常委会会议讨论文本。

2.提交常委会会议的讨论文本,应主题明确、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主报部门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协调讨论,提出成熟的建议或意见。对协调后有关部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表明主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3.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本,必须经过分管、联系的市委常委审阅同意并签字。

4.经市委常委审阅同意讨论的文本应提前送市委办公室。凡属重大问题讨论的文本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3天前送达。有关干部任免、纪律处分方面的议题,只送议题,不送讨论文本。

5.市委办公室收到讨论文本后应提前或在会议开始前呈送市委常委,以便常委及时阅知讨论内容。

(三)会议讨论和决策

1.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先由分管常委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汇报提纲和议程进行汇报。

2.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市委书记与市委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3.市委常委对所列议题要积极讨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既要关心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善于从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对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个常委都要有鲜明的态度。

4.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等,常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5.市委常委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根据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讨论意见比较一致,可提请会议表决。议事决策时,一般先由分管的处级领导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书记应当在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实行末位表态。

6.表决办法:

(1)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2)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事项范围,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后提出。

(3)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7.凡属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常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经过下列程序:

1.重大问题方案一般要经过调查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可行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开听证等程序提出。重大的、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

2.重大问题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征求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4.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常委会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由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或常委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及时作出结论。

第六章  议事决策落实

第十三条  对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市委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起草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或者有关批复,一般抄送市委常委和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必要时视文件内容增发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单位。纪要由市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委书记或市委书记委托市委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抓好落实。涉及到两个以上常委分管的工作,由市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协调,并督促落实。市委书记对常委会会议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五条  市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常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十七条  对常委会会议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根河市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根河市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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