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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根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根河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2020年4月15日至6月15日为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二、切实加强对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属地防灭火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检查落实防灭火工作,及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的问题。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三、防火戒严期内,对重点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检查站、防火外站执勤和巡护人员要对过往的车辆、行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五、防火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因生产和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依法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签订防火责任书,落实好防火责任人和防火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禁止在森林草原及林地结合部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经常对本责任区、施业区内的作业点、施工点进行防火大检查,要本着“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抓好区域联防联控和群众联防联控工作,加强城乡、林地结合部的防火工作,筑牢火灾防控的人民防线。

八、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各嘹望塔、检查站要加强空中嘹望、地面检查和巡护,严看死守,防患于未然。各森林消防队、航空护林局和各专业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加强防灭火机具、车辆、装备的维修保养,对重点地区靠前驻防,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九、坚持依法治火,对违反本戒严令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 12119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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