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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根河市满归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满归镇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各居委会、各部门、学校、各企事业单位:

《根河市满归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满归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河市满归镇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发挥气象工作的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1.2.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全面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24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字〈2007〉17号)、《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事件气象服务工作实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根河市满归镇的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救灾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

(一)指挥决策机构为镇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务主任担任,由民政、水务、气象、国土资源、镇安全办、规划办、财政所、信用社、卫生、教体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全镇救灾应急工作;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4、检查镇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6、决定请求友邻乡镇支援;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综合协调机构为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公室,办公室人员分别由镇民政办、水务、气象、国土资源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区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分别为:灾情预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灾情报道组。

2.1.2 镇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民政办: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指的是的宣传教育,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农林水利办: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区、市防汛抗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安全办:承担区市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灾现场监测、地灾分析及灾后趋势判断,及时提供灾情发展趋势,组织地灾现场灾害的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国土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财政所:负责安排救灾款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下代赈资金。

卫生院和卫生监督站: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中小学、幼儿园: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交警队: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供电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工作。

司法所: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调解。

广播电视: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的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1)来源

根河市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预报服务效益。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镇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镇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呼伦贝尔气象主管机构和根河市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

(2)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气象局再逐级上报,同时直接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根据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镇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四级预警。

3.4.1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信号)

在镇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信号)

在镇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3Ⅲ级预警(黄色预警信号)

在镇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3.4.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信号)

在镇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4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1.1四级启动

在我镇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镇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镇主管机构应急领导组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立即组织开展本镇范围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4.1.2三级启动

在我镇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镇主管机构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镇主管机构发布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气象局。镇主管机构立即组织开展责任区范围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4.1.3二级启动

在我镇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自治区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自治区气象局应急领导组向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市气象局发布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市、旗市区气象局立即组织开展责任区范围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4.1.4一级启动

在我镇范围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气象灾害预警,中国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中国气象局应急领导组向自治区气象局和国家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国务院。市、旗市区气象局立即组织开展责任区范围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4.2应急响应

4.2.1、镇应急反应

灾情发生后,受灾镇救灾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并按照原预案迅速组织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科采取投靠亲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转移过程由政府发出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对转移安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灾情,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害主管部门。

4.2.2、镇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镇灾害主管部门在接到村级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重点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镇民政办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区政府报告。

4.2.3、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镇人民政府接收到突发性灾害、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现场损失程度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区市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根据灾情,必要时可由领导带队,组织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救灾备灾工作

5.1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灾情,由部队、武警、消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培训,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5.2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户数、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重点工程等),运用各种先进的预测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5.3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紧急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他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由水利办、交警队、卫生、供电所、通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5.4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讯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6附则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1.2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解释

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分为较大、重大、特大、极大四级,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6.3听从根河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镇政府要制定救灾应急预案。

6.4预案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培训,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6.5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6.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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