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管理公开 > 详细内容

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做好2017年度全市政务公开考核评价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结合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根河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将按时间节点组织前三季度和年底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对《根河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党办发<2017>30号)、《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根政办字<2017>14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自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根据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开展自查自评,分别于10月9日前和2018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报送纸质及电子版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见附件1和附件2)、政务公开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和文件资料(见附件4)。统计数据截止日期分别为9月底和12月底。

(二)重点抽查

市政府办公室将于2017年10月中旬、2018年1月中旬,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被考核单位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三)综合评价

为强化平时监控,实施过程管理,2017年10月份的检查结果以及全年日常工作情况,按照50%的权重计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与年底考核共同形成对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的综合评价,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将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计入各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得分,并作为工作表彰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考核评价结果差的地区和部门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给予批评。联系人:柴婷婷,联系电话、传真:5230666,邮箱:ghzhengwugongkai@163.com。

附件:1.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乡镇

办事处)

2.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

(部门)

3.根河市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4.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报送材料清单

5.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附件1  
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乡镇、办事处)  
单位(签字盖章):  
类别  序号  目标要求  分值  自查办法  自查评分  考核评分  
组织   保障  1  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将政务公开列入分工并对外公布  6  根据查看文件、资料评分        
2  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对本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绩效考核和评议  16  任务分解文件、检查指导情况、考核及评议结果同步报市政务公开办,一项未达标扣4分,未作任务分解本项不得分        
3  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发布协调机制,将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相结合;标注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注明理由  8  通过查看下行公文运转程序以及标注公开属性、理由情况赋分        
4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5  通过查看组织开展工作的文件、图片、网站信息等资料赋分        
5  组织本单位政务公开培训  5  根据查看文件、照片、资料评分        
6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材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5  根据日常监控评分         
政府信息公开  7  落实根河市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详见根党办发〔2015〕52号)  5  根据日常监控评分         
8  开展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根河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送交信息查阅场所,为方便群众取阅提供便利;本级政府部门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送交主动公开公文  8  根据现场查看场所、设备、相关资料情况和查阅点收取信息情况的反馈评分        
9  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要求,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共性指标)(2)根据《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牵头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任务情况(个性指标)  20  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向根河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情况赋分        
10  在根河市政府门户网站按时发布年度报告,及时更新政府信息  8  年度报告按时发布、要素齐全、内容详尽,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等表现形式,用数字说话,4分;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按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通报结果赋分(排名),0-4分        
11  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含网络渠道办理)  加、扣分项  办理资料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1件2分,满分10分;办理1件未达标扣2分;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错,1件办理事项扣10分        
12  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信息至市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保质保量,每月至少2期  5  根据信息报送情况赋分        
政策解读  13  落实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将文件和解读材料一并报批,解读材料在文件公开后3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  加、扣分项  发布单份政策解读材料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应发布未发布或因材料不达标未发布,每件扣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舆情   回应  14  落实舆情回应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舆情回应  4  提供可供查询的舆情回应信息网络网址,并结合登记、统计资料赋分        
推进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  15  公开形式多样化,基础工作扎实(标准详见附件)  5  根据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评分        
附件2  
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部门)  
单位(签字盖章):  
类别  序号  目标要求  分值  评价办法  自查评分  考核评分  
组织保障  1  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将政务公开列入分工并对外公布  6  根据查看文件、资料评分        
2  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对科室、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及评议  16  任务分解文件、检查指导情况、考核及评议结果同步报市政务公开办,一项未达标扣4分,未作任务分解本项不得分        
3  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发布协调机制,将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相结合;标注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注明理由  8  查看本部门和代市政府拟稿的下行公文运转程序以及属性、理由标注情况,单份文件未达标扣1份        
4  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按照目录公开政府信息,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5  查看制定和执行情况        
5  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培训  5  根据查看文件、照片、资料评分        
6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材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5  根据日常监控评分         
政府信息公开  7  落实根河市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详见根党办发〔2015〕52号)  5  根据日常监控评分         
8  开展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根河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送交信息查阅场所;本级政府部门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送交主动公开公文  8  根据现场查看场所、设备、相关资料情况和查阅点收取信息情况的反馈评分        
9  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要求,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共性指标)(2)根据《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牵头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任务情况(个性指标)  30  根据各部门向根河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情况赋分        
10  在根河市政府门户网站按时发布年度报告,及时更新政府信息  8  年度报告按时发布、要素齐全、内容详尽,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等表现形式,用数字说话,4分;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按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通报结果赋分(排名),0-4分        
11  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含网络渠道办理)  加、扣分项  办理资料复印件报送主管部门1件2分,满分10分;办理1件未达标扣2分;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错,1件办理事项扣10分        
12  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信息至市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保质保量,每月至少2期  5  根据信息报送情况赋分        
政策解读  13  落实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将文件和解读材料一并报批,解读材料在文件公开后3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  加、扣分项  发布单份政策解读材料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应发布未发布或因材料不达标未发布,每件扣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舆情回应  14  落实舆情回应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舆情回应  4  提供可供查询的舆情回应信息网络网址,并结合登记、统计资料赋分        
推进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  15  公开形式多样化,基础工作扎实(标准详见附件)  5  根据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评分        

附件3

根河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件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次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篇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次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件      
     1.当面申请数   件      
     2.传真申请数   件      
     3.网络申请数   件      
     4.信函申请数   件      
  (二)申请办结数   件      
     1.按时办结数   件      
     2.延期办结数   件      
  (三)申请答复数   件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件      
     2.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件      
          涉及商业秘密   件      
          涉及个人隐私   件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件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件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件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件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件      
四、行政复议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五、行政诉讼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六、举报投诉数量   件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个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个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人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人      
     2.兼职人员数   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次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次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4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报送材料清单

一、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项及预公开的渠道。

二、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政策的主题、方式(如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发布渠道。

三、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政策解读信息的主题和发布渠道。

四、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监测到的政务舆情信息(时间、主题和渠道),及对该信息做出的回应(时间、主题和回应方式)。

五、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制发的指导、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如要点、实施方案等。

六、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的会议纪要或讲话稿(批示)。

七、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提供政务公开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或方案相关材料。

八、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按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邮件报送网址链接)。

上述材料,已经公开的,仅需提供网址链接、截图等信息;未公开的,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附件5

政务公开示范点创建标准

1.组织保障有力

2.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3.公开内容全面具体

4.公开形式多样化

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宣传橱窗、明白卡、资料手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社会公示、听证、咨询会、新闻发布会;本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各类综合或专项政务服务大厅、便民中心;信息查阅点、资料索取点、依申请公开受理点

5.基础工作扎实

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资料齐全并分类建档管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查、签发、登记、发布等情况有记录备案,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程序情况有记录备案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