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创建北疆幸福家庭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呼伦贝尔市《关于开展北疆幸福家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综合改革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发挥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健全的优势,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推动解决城乡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养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创建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开展创建北疆幸福家庭活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乐于奉献等传统美德,推动男女平等,优生优育优教等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提高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减少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健全有利于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使全市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20%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迈进幸福家庭行列。
三、创建标准
1、和睦守信。家庭夫妻和谐、团结、尊老爱幼,民主理家,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互信、互谅,家庭成员责任心强,维护家庭的完整与尊严。
2、健康向上。家庭成员作风正派,破除陈规陋习,道德操守良好、积极参加健康文明的活动,生活方式丰富多彩,生活品位文明健康,关心国家大事,家庭学习氛围浓厚,家庭教育有方。
3、致富发展。积极发展家庭经济,并能带动邻里共同致富。
4、崇尚公德。邻里关系融洽,互帮互助,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形象良好。
5、婚育文明。计划生育,少生优育。
四、工作内容
创建北疆幸福家庭活动重点围绕“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五个方面展开。
工作内容:
——文明倡导。文明是幸福家庭的道德追求。引导家庭成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热爱祖国,关心社会,珍惜家庭,推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家庭与自然的友爱、和谐。
——健康促进。健康是幸福家庭的基础条件。培养家庭成员科学文明、低碳环保、健康绿色的工作方式与生活习惯,提高生活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促进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心情愉悦,不断增强幸福感。
——优生优育。优生是幸福家庭的希望所在。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鉩。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注重婴幼儿早期教育,加强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臔富发展。致富是幸福家庭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各项惠民利民的经济社会政策,通过多种帮扶救助方式,攮持城乡家庭特别昮计划生育困难家岭发展甗产、勤劳致富,实现收入增加、生活宽裕、富足祥和、嬉居乐业。
——奉献社会。奉献是幸福家庭的价值体现。强化家庭成员的公民意识和感恩情怀,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凝聚力,形成人人乐于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养老助残、邻里互助、回报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
五、实施步骤
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在“十二五”期间的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启动阶段(2012年4月至5月)。
(二)推进阶段(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在全市范围推进创建活动,坚持分类指导,抓好落实。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把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三)评估阶段(2015年7月至12月)。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典型,研究安排下一阶段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由市人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创建活动中相关目标任务的落实。为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各旗市区要协调成立宣传策划组、家庭服务组和课题研究组,分别负责宣传形式和内容的设计和实施、计生优质服务的提供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及幸福家庭相关课题研究,为创建活动营造氛围、提供政策支持和理论指导。
(二)深化宣传倡导。充分利用人口学校、计生协会会员之家、人口文化大院、人口文化广场、人口文化长廊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新型人口文化和家庭文化。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和宣传形式,培养挖掘幸福家庭典型,推动新型人口文化和家庭文化进农家、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进市场。
(三)落实职责任务。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市计生局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创建活动责任体系。要突出人口问题和家庭发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把创建北疆幸福家庭活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纳入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市人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在创建活动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督查指导和协调落实,对评估达标的家庭进行命名挂牌。要把创建北疆幸福家庭活动纳入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考评范畴,强化督查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0一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