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河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市单位:
现将《根河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河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及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程序进行发放。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根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庆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建政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洪家 市民政局局长
李仲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茂竹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晓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闫爱林 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艳荣 市社保局副局长
周建军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边福华 市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王跃喜 好里堡办事处主任
梁柏谦 河东办事处主任
崔德臣 河西办事处主任
张万军 森工办事处主任
张相双 根河森工公司工会副主席
隋春明 根河铁路工务段劳服公司经理
孙国安 根河市铁鑫装卸运输服务处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宋建政,副主任:边福华、杨盛玉,成员单位由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及市区各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发放领导小组负责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备案复核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审计部门对发放工作全程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惠民“一卡通”发放的管理工作。
3、公安局负责申请人的户籍认定和拥有机动车辆情况查询工作。
4、民政局负责申请人低保家庭的认定工作。
5、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人拥有注册企业情况的查询工作。
6、市区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发放工作的宣传动员,申请人报名、初审、公示、房屋测量及与其它审核部门的沟通联系和辖区申请居民的档案送审工作。
7、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申请人的房产拥有情况查询工作。
8、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复审及第三次公示工作。
三、发放对象
具有根河市区常住户口的无房租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享受民政部门补贴的三无人员及孤儿。(享受低保、三无、孤儿补贴待遇需满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查询申请人非我市户籍的。
2、经公安车管部门查询申请人拥有机动车登记的。
3、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人拥有工商企业登记的。(备注:如经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申请人拥有工商企业登记的,但后经民政部门认定该户仍属低保、三无、孤儿家庭的可继续申请享受)
4、经社保部门查询该申请人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备注:如经社保部门查询申请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但后经民政部门认定该户仍属低保、三无、孤儿家庭的可继续申请享受)
5、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屋且人均住房面积超15平方米的低保、三无、孤儿家庭。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已经享受廉租住房、申购保障性住房、和参加城市棚户区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的禁止申报。
7、对两人以上家庭只有一人享受低保(三无、孤儿)待遇的暂不列入住房保障范围(特殊原因除外)。
8、申请人在外地上学、长期就医、就业的禁止申报。
9、乡镇(不含好里堡)户籍的低保家庭。
四、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一)发放标准
本年度发放补贴为阶段性发放,第一阶段发放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补贴,第二阶段发放本年度第三、四季度补贴,每户按30平方米补贴,每平方米补贴5元,年补贴1800元,补贴最高上限为1800元。如无房租房申请家庭,租金低于补贴额的按租金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申请家庭,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差额化发放。
(二)发放方式
本补贴采用“惠农一卡通”方式发放。自2019年起,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市住建局在每季度前对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进行补贴发放。
五、发放工作程序及要求
按照申请——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复审、备案、抽查、公示——发放等程序进行,每个公示期为7天。
(一)申请补贴应提供的要件
1、申请书、低保证、全部家庭成员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租赁发票。
2、2018年新申请租房补贴的无房租房户提交申请人人身份证及户口簿1张(将身份证正反面和户口的主页和所在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便于办理惠农一卡通卡)。
3、申请人持本人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房照)、不动产登记证或所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照)、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书。
4、《根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表》。
5、林业低保家庭还应开具是否享受林业棚户区改造政策证明。
6、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申请家庭,如对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标注的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办事处测量房屋面积后,开具房屋面积证明。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查验以上所列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归档。
(二)初审、公示
1、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并逐一入户调查。
2、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根河市低保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登记表》,并将本辖区所申请的低保家庭申请档案整理归纳后,报所在辖区办事处进行初审。
3、办事处将初审合格后的人员名单在本辖区进行第一次公示。
(三)审核、公示
各办事处将公示后合格人员名单及档案统一报送到相关查询审核单位进行查询审核。经查询审核后办事处将查询审核合格人员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后将合格人员名单及档案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合格人员在市政府网站进行第三次公示。
(四)复审(备案)、公示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公示后无异议人员名单进行整理后,由办事处、财政、监察、民政、住建部门组成抽查小组,按各辖区办事处申报比例入户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汇总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存档,申报档案严格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五)发放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三审三公示后合格人员名单返给各办事处,办事处按照《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要求,制作清册人员名单后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发放。发放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是辖区办事处(或企业)签订本年度租赁补贴协议。
(六)发放工作时间划分
申请报名及初审:自收到文件开始工作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报名工作;
第一次公示:报名、初审工作结束后,各辖区办事处进行为期7天的第一次公示;
六部门审核:自收到各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后45个工作日后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次公示:六部门审核工作结束后,各辖区办事处按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第二次公示;
复审: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办事处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工作;
第三次公示: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第三次公示。
六、监督管理
1、申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禁止跨社区、跨企业申报。
2、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者,5年内禁止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申请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在发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此方案的相关事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