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年检的通知
市内各用人单位:
为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年检暂行办法》(内劳监字[1996]16号)的要求,对用人单位2011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年度审查,现将通知如下:
一、范围:
《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保障年检用人单位,按经济独立核算,单独建立帐户为单位进行年检。其中:法人下属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事业单位,单独领取了营业执照或单独建立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单位作为独立年检单位。
二、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本、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本单位订立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三)2011年年末全部职工(包括临时性岗位用工人员、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花名册。(四)2011年年末全部职工工资表。(五)2011年招用、调入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六)全部人员劳动合同书(包括续订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书)。(七)2011年年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凭据。(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九)近两年女职工生理特征体检证明材料。(十)执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安排休假相关材料。
三、凡不按规定时间年检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经督促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并停止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专查,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时间:
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五、地点:
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六、联系电话:5233957
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