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保接续申请材料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工作需要,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保接续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2、入伍批准书(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安置审批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7、养老、医疗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8、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和特困人员。
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对退役士兵申请所需材料进行初核(按照政策规定主要审查个人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当面告知本人补齐),材料完备后,告知当事人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其他情况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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