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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6〕80号)要求,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机关相关科室、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统筹安排及组织实施依职责所承担执法类别“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本系统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的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存状态,动态确定频次,动态调整。

    第八条委机关相关科室、市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九条  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取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第十条  探索行政执法电子化、信息化执法手段,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跟踪记录,实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以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确保监督检查有力、有度、有为,原则上每年执法巡查2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可增减巡查频次。对投诉举报集中、违法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区域,可适当加强抽查的力度和频次。 

第十三条  加强协同配合,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增

强执法合力。

第十四条委机关相关科室、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对打要结合工作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五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卫生计生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卫生计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监管效率,确保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抽查结果运用机制。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形成执法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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