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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委党校党支部关于党费收缴和管理的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马瑞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要求,提升党校党支部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校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精神,现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交纳党费的对象为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校党支部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交纳党费的标准

1.交纳党费标准及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者,交纳1.5%。

2.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党费收缴时间

党员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该季度党费交到上级党委。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加强对党费的管理,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每半年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党支部每季度,定期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三)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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