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根河林业局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的通知
根河林业局: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立行立改和限期整改任务(2017年)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19号)、《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呼政发〔2014〕61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141号)和《关于印发<根河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的通知》(根政发〔2017〕53号)要求,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城市建成区重点淘汏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经核查,现你单位在市建成区内仍存在使用两台小锅炉,分别为:1、劳服留守处1蒸吨热水锅炉(KCG60-95/70),2、路管处2蒸吨热水锅炉(KCG120-95/70)。现我局要求你单位对于被列入淘汰范围内的两台锅炉进行淘汰拆除,并按照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于本年度取暖期前完成淘汰任务。
如逾期未按计划对上述两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淘汰,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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