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管理公开 > 详细内容

关于开展根河市2018年寻找民族团结“最美家庭”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玉芬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大林公司:

为展现根河市民族团结进步的美好景象,助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在全市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守望相助颂党恩”的良好氛围,经根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根河市妇女联合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寻找民族团结“最美家庭”活动。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民族家庭中弘扬和强化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美德和家风,使各族家庭能够明是非、知荣辱、讲文明、创和谐,不断提升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评选条件

参评家庭须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评选条件:

1、家庭成员包含两个以上民族,能够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工作上相互支持,习惯上相互尊重,文化上相互欣赏,传承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培育团结融洽良好家风。

2、同一民族的家庭,能够与其他民族友好相处、相互学习、团结奋斗、共同进步。

3、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党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积极努力和贡献的家庭。

三、评选方法与步骤

(一)动员推荐(2018年4月1日至4月20日)

推荐:下发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发起倡议,动员广大家庭积极参与评选民族团结“最美家庭”。各地区各部门于4月13日前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交推荐表、家庭照片、事迹材料。

评议:市民宗局和市妇联对推荐家庭进行评议,于4月18日前确定公示名单。

公示:4月20日前,通过市妇联新媒体平台“根河巾帼风采”对拟揭晓的根河市民族团结“最美家庭”候选户进行公示。

命名:在公示基础上,确定根河市民族团结“最美家庭”,并于4月底印发命名决定。

(二)大力宣传(2018年4月20至4月30)

从4月初至5月底,积极对民族团结“最美家庭”进行宣传。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民族团结“最美家庭”的典型事迹,在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妇女之家”开展“最美家庭”故事会、家风家训巡讲会,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守望相助颂党恩”的浓厚氛围。

(三)揭晓命名(2018年5月)

拟于5月中旬,揭晓命名民族团结“最美家庭”。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评选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2.严格评选标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推荐民族团结“最美家庭”,推荐过程要坚持标准,确保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代表性。各推荐家庭需填写《根河市民族团结“最美家庭”登记表》,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家庭,登记表由推荐单位盖章后打印3份送至市妇联办公室(市委205)。同时将以上材料电子版和各推荐家庭的电子版全家福照片1张、不同的生活照3张,报至市妇联电子信箱。

家庭照片要求jpg 格式,不小2M,规格不小于2000像素, 无水印。报送的电子版材料要以“地区+部门+主要家庭成员姓名”的方式命名文档,如“根河市 教育局 张小明 家庭”。家庭事迹材料要突出整个家庭,避免写成某一位家庭成员的个人事迹材料。

联系人:刘淑香  侯英凤

地  址:根河市委大楼205室

邮  编:022350

电  话:5222987(市民宗局)  5222293(市妇联)

电子信箱:ghsfl@126.com

3.强化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加强寻找民族团结“最美家庭”活动的社会宣传,使活动的内容、条件和具体做法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要注重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在寻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寻找民族团结“最美家庭”活动的社会效能,为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家庭文明建设而努力。

附件: 根河市民族团结“最美家庭”登记表

根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河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3月29日

根河市民族团结“最美家庭”登记表

户主姓名


性别


民族

或国籍


文化程度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手机


户主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成员(人)


最美家庭类别

民族团结

  

称谓

年龄

民族

      

 































家 训


主 要 事 迹 简 介(500字左右)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市民宗局意见

 

 

 

(盖章)

        

 

 

 

 

区家庭文明建设协调小组意见

(盖章)

 

 

 

 

 

 

 

 

 

 

 

 

 

 

 

 

 

 

 

 

市妇联意见

 

 

 

(盖章)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