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安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林安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林安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该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居民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各项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应干预依法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应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第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或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执行。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居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节 社区居民小组
第七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l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 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居民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维护本组居民合法权益,反映本组居民合法诉求。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代表大会、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组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第三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本社区户籍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且在本社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年满18周岁的居民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有参加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利。
(三)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四)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议事内容
(一)审议社区发展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
(二)审议居民自治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三)审议社区各项福利事业、各种社区服务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
(四)审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审议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落实情况。
(六)审议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和大项财务开支情况。
第十三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二)经常组织居民开展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居民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经常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评议信箱,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十四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决定重大问题原则上必须经半数以上居民同意。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社区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公益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调查掌握社区内特殊人群(如孤、寡、残、疾、老、贫、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志愿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十九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单位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争取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提升社区生活品质。
第二十一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林安社区居民公约
本公约由林安社区居民共同设立,凡居住于本社区居民均应共同遵守。
一、遵纪守法、遵德守礼方面
一是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依法自治、民主管理;
二是要抵制黄、赌、毒,维护社区平安;
三是要秉承优秀传统文化,倡新风、袪陋习;
四是要反对迷信,崇尚科学,文明办理红白喜事;
五是要节约资源,不要浪费水、电、气、暖;
六是要维护社区大家庭,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二、诚信包容、邻里和谐方面
一是要待人包容、诚信友善、邻里平等和谐;
二是要尊老爱幼,老爱小、小敬老;
三是要扶贫济困、 邻里相互照应,维护正义;
三、家庭和睦、敬老育幼方面
一是要夫妻互敬,劳动致富、勤俭持家;
二是要孝老敬老,爱幼育幼;
三是要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做个后辈儿孙的好榜样;
四、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方面
一是要爱护公物,不乱圈乱点、乱堆乱放;
二是要安全行车,规范停车,互谅互让;
三是要文明饲养宠物,遛狗时要拴好狗链,自觉清理粪便;
四是要不侵占公共用所、不惊扰楼道四邻;
五是要爱护环境,维护生态健康;
六是要保护古迹,爱护公物;
五、维护社区环境卫生方面
一是要维护小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高空抛物;
二是要保持环境整洁,不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扔杂物;
三是要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攀折树木;
六、维护社区安全方面
一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二是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扫除黄赌毒行动,共建和谐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