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根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的通知》要求,经认真梳理,现将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的主体公布如下:
根河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牧水利科技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信访局、政务服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税务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敖乡、阿龙山镇、金河镇、满归镇、得耳布尔镇。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印发
上一篇:关于调整根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05-29 ]
下一篇:根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根河市推进重点项目政务审批服务…[ 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