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根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五)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六)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七)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第七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4、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第十三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申请人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第十四条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统一纳入当地城市低保范围。根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五)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六)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七)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第七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4、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第十三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申请人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