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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森工街道“清风干部”动态管理机制

“清风干部”动态管理机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的要求,为弘扬清风正气,传递正能量,全面营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经森工街道纪委监委研究并经森工街道党工委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清风干部”评定是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创新之举,具有“重纪、重法、重廉”的正向激励和“自重、自省、自警”的反向警戒作用。“清风干部”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引导激发全辖区基层党员干部勤勉尽责、务实清廉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营造“清风起、气象新”的清廉干事氛围,推动政治生态持续向好。

二、“清风干部”评定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公开公正、群众公认原则;

(四)层层负责、严格审核原则;

(五)年度评定、动态管理原则。

三、“清风干部”评定范围

(一)班子成员(含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各室办负责人。

(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清风干部”标准

“清风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市委配套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年度“清风干部”:

1.2018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和“不定等次”的;

2.2018年度内受到党组织诫勉或纪检机关诫勉谈话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

4.2018年度内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截止2018年12月31日影响期未过的;

5.2018年度受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6.2018年度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或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7.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其他不适合评定“清风干部”的情形。

五、评定工作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

“清风干部”评定工作由森工街道党工委牵头抓总,成立“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二)审核把关

“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支部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形成“清风干部”拟公示名单,经“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后,提交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

(三)公开公示

“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清风干部”名单由党工委、党支部同步通过公示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纪委监委受理对“清风干部”公示的信访举报,对举报问题线索快查快结。公示期间对反映有影响评定的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清风干部”标准的,取消评定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评定,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评定。

(五)发布公告

公示结束后,“清风干部”名单由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示公开栏进行公告。受到举报后经查不属实的,及时进行补充公告。

六、有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清风干部”评定工作由党工委统一领导,“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严肃纪律,强化责任。“清风干部”实行年度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清风干部”。“清风干部”人选必须经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全部流程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在填报、审核、评定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把关不严及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切实发挥“清风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在“清风干部”中的典型培树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宣传“清风干部”评定工作,为评定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清风干部”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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