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根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根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根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根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已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18〕122号)文件批准实施,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根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河市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
根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
目 录
总 则 1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2
第一节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2
第二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2
第三节 二轮规划实施成效 4
第四节 形势与要求 5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7
第一节 指导思想 7
第二节 基本原则 7
第三节 规划目标 9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12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2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2
第三节 规划分区 13
第四节 矿业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15
第四章 严格规范砂石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8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18
第二节 资源开发布局优化 18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20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 22
第一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22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22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23
第六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27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27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28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28
第七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31
第一节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31
第二节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32
第八章 规划实施管理 34
第一节 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34
第二节 强化规划目标制度化管理 34
第三节 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4
第四节 实施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35
第五节 推进规划信息化管理建设 35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根河市矿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根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要求,编制《根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是统筹安排根河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节约与保护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根河市所辖行政区范围。
本《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根河市位于大兴安岭北段西坡,呼伦贝尔市北部,行政区总面积2万平方公里,约占呼伦贝尔市面积的7.89%。全市辖4镇1乡4个街道办事处,居民由蒙、汉、回、满、朝鲜、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俄罗斯等18个民族组成,2015年底总人口14.2万人。
根河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正处于由传统林业经济向多元化经济转型阶段,现已初步形成生态文化旅游、特色种养、林木产品精深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多元化发展、多极支撑的生态经济型产业体系。201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1.6亿元,年均增长7.7%。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108345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完成109840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197317万元,三次产业比26.1:26.4:47.5。
第二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27种(含亚矿种),其数量占呼伦贝尔市已发现矿产种类的33%。已发现上表矿区9处,其中矿床大型规模1处,中型4处,小型4处。
金属矿产有锰、铅、锌、银等,主要矿产地有满归锰矿、三河铅锌矿、三道桥铅锌矿和比利亚谷铅锌矿等矿产地4处,其中大型矿床1处、中型3处。截至2015年底,保有资源储量锰4万吨,铅金属量113.7万吨,锌金属量136.32万吨,银(含共伴生)金属量1999吨,铜(伴生)金属量5973吨,金(伴生)金属量3808千克,镓(伴生)金属量141吨,铟(伴生)金属量152吨。铅、锌、银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呼伦贝尔市同期保有总量的45.12%、31.94%和20.54%,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
非金属矿产地主要有满归熔剂用白云岩、水泥用石灰岩矿1处,矿床规模为中型。截至2015年底,保有冶金用白云岩4694.3万吨,水泥用石灰岩资源储量709万吨。
矿泉水资源较丰富,已评价矿产地有阿龙山、达赖沟、得耳布尔等3处水源地,均为含锶偏硅酸型饮用天然矿泉水,合计涌水量为590立方米/日,为本市特色矿产。
建筑石料矿和粘土矿主要分布于根河市周边,为根河市区建筑石料生产基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市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基本完成,1:5万航空物探测量完成0.76万平方千米,1:5万矿产调查完成1.63万平方千米。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登记探矿权48处,均为金属勘查项目,其中预查1处,普查14处,详查26处,勘探7处。勘查项目中得耳布尔银铅锌矿外围勘探、比利亚谷铅锌矿勘探、二道河子林场(丁)多金属矿勘探、三道桥外围铅锌矿勘探、得耳布尔银铅锌矿北部区勘探、阿南林场银铅锌多金属矿勘探等项目取得了较好找矿成果,规划期内有望实现新的突破,达到转采条件。
全市已开发利用的矿产为铅、锌、银、砖瓦用粘土和建筑石料,其中三道桥铅锌矿区和三河铅锌矿区铅、锌、银已开发多年,为本市及我国东北地区主要铅锌资源基地,已初步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矿山6家,其中金属矿山4家(中型2家、小型2家),建筑石料矿山1家(小型),陶粒粘土矿山1家(小型)。2015年生产矿山4家、基建矿山1家、停产1家,铅锌矿石量总产量41.20万吨,矿业产值1.34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99%,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总产量为3.88万立方米,矿业产值75万元。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金属矿山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小,采选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其破坏类型主要为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建筑材料矿山主要分布在根河市区东及好里堡地区,对地质环境破坏主要为露天采坑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及压占土地。截至2015年底,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面积161.29公顷,其中在期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137.72公顷,历史遗留及闭坑矿山占用破坏面积23.57公顷。自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及矿山分期治理制度实施以来,生产矿山积极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均开展了分期治理,累计完成分期治理面积20.78公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累计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51.67公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整体明显趋于好转。
第三节 二轮规划实施成效 二轮规划实施时期,为本市矿业蓬勃发展时期,基础性地质工作程度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勘查获得较大突破,矿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有色金属为主的支柱产业,推动了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全面提高。自治区专项地质勘查资金和国土资源大调查安排的基础性地质工作陆续开展,先后完成了“万年青林场、得耳布尔、牛耳河等13幅1:5万矿调”和“金林林场一带1:5万综合方法找矿”等项目,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综合研究水平显著提高,发现了大量找矿线索,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提供了重要依据。
有色金属勘查获得较大突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成果显著。三河矿区及外围、三道桥矿区深部及外围、比利亚谷矿区找矿获得新突破,新增铅金属量45.05万吨,锌金属量50.03万吨,银金属量736吨,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为矿产资源开发奠定了基础。
矿业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业权总数呈下降趋势,中型有色金属矿山数量呈增长趋势,建材类砂石粘土矿山趋于规模化产业化,总体呈减少趋势。矿山总数量由二轮规划初期的7个减少到6个,矿业权布局逐步趋于合理,矿产资源产业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矿业经济快速发展。二轮规划实施以来,三河铅锌矿区及三道桥铅锌矿区资源开发已初具规模。2015年全市实现矿业产值1.35亿元,比2010年的8997万元增长了4542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本市林业转型、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产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初显成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生产矿山做到了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利用“先建后补、以奖代投”方式,政府累计投入专项资金281.51万元,开展了迎宾桥南等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治理面积31.67公顷,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初步得到了改善,治理效果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节 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时期,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下,呼伦贝尔市提出了“两区三地一家园”的发展定位。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一系列战略部署,将为开展基础地质、拓宽地质服务领域、矿业绿色勘查开发与转型升级带来新的机遇。
同时本市矿业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本市处于大兴安岭林区,森林覆盖率高,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滞后,加之气候寒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难度大、成本高。基础地质工作投入不足,成矿远景区1:5万矿产地质调查近年才逐步开展,其工作面积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呼伦贝尔市平均水平。有色金属矿产系统勘查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找矿工作进展缓慢,已发现的金属矿产资源种类单一,新评价并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的金属矿床数量少,矿业开发对资源的需求与资源不清的矛盾日渐突出。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不合理,已有矿山建设规模小、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整体开发尚未形成,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发挥,金属矿产品结构单一,以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业链尚未形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相对滞后,经费投入不足,恢复治理任艰巨。
未来一段时期内是根河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的重要时期,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十三五”时期随着经济回暖,预测全市有色金属、建筑材料类矿产资源需求量将呈上升趋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仍然是本市林业转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
纵观根河市经济发展势态,“十三五”时期矿业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发展对矿业有了较高的要求,“十三五”时期矿业需通过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走集约化、规模化、精深加工之路,提高产品竞争力,发展绿色矿业才能适应矿业经济发展新常态。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立市、绿色发展”为发展定位,以得耳布干成矿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以坚决守住生态底线为宗旨,保护祖国北疆生态屏障,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管控,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中心,精深发展有色金属产业,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资源产业链延伸,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益共享,提升矿业发展质量与效益。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全面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以得耳布尔银铅锌有色金属矿集区为重点,建设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培育绿色、集约、高效优势的有色金属资源基地,服务根河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原则
紧紧围绕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按照根河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结合全市矿产资源特点和矿业经济现状,做出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的矿业部署,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增强规划科学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努力实现矿业与地区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重要生态地位,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全力推进绿色勘查开发,树立集约节约循环发展的资源观,合理控制开发总量和强度,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建设,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三、坚持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原则
加强对重要矿产和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大力优化矿产资源布局结构,开展找矿技术方法研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水平,增加资源储备基地。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应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思维,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四、坚持发展成果共享与落实资源惠民原则
按照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支持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逐步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让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切实服务和改善民生,努力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五、坚持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矿原则
加快国土资源管理从侧重于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多重管理手段转变,充分应用综合信息科技手段,加强对矿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矿业权市场。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行政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0年规划目标
到2020年,基础性地质工作程度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取得较大突破,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供给,保障有效需求。地质勘查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地质信息化和社会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竞争有序的绿色、安全、可持续的生态矿业新格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初步建立。
矿业经济发展。依托已发现的大中型有色金属矿区资源优势,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要求建设三道桥铅锌矿区、三河铅锌矿区、比利亚谷铅锌矿区。预计到2020年,全市矿业经济产值达到20亿元,有色金属矿业产值占矿业总产值的90%以上。
基础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全面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预计到2020年,基础性地质工程程度全面提升,地热、浅层地温能、可燃冰等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有序开展,力争有所突破。得耳布尔干成矿带、三河有色金属矿集区深部及外围,攻深找盲、绿色勘查、综合勘查实现新突破,新增可供开发利用有色金属矿产地1-2处,预计新增铅金属量15万吨,新增锌金属量10万吨,新增铜金属量0.5万吨。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依托优势金属矿产资源,建设矿业发展重点区域,构建探采选冶加全产业链。优化矿业布局,合理调控矿山数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高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预期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砂石土类采矿权控制在5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数所占比例提高到50%,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95%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基本实现有序开采。
绿色矿业建设与发展。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机制,新建和生产矿山依法实施分期治理,生产矿山分期治理验收率达到100%,完成历史遗留及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0.237平方千米。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建成有色金属绿色矿山4家。
矿政管理。坚持依法管矿、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监测与监督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监管制度,探索矿业权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勘查开发市场化调节作用。
二、2025年远景目标
全市大中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地质资源信息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延伸。非常规能源矿产勘查取得重大突破,具备规模开发利用条件。金属矿产查明资源储量进一步增加,资源保障程度大幅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更加协调,矿山的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信用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取得成效,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全面建立。
专栏一 主要规划指标
类别 | 指标名称(单位) | 2015年 | 2020年 | 属性 |
矿业经济发展 | 矿产产值(小型规模以上矿山产值,亿元) | 1.35 | 20 | 预期性 |
基础性地质调查 | 1:5万区域地质调查(万平方千米) | 0.29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 | 2 | 2-3 | 预期性 |
探矿权期末数量(个) | 48 | 55 | 预期性 | |
铅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45.05* | 15 | 预期性 | |
锌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50.03* | 10 | 预期性 | |
铜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万吨) | 0.6* | 0.5 | 预期性 | |
银新增资源储量(金属量吨) | 0.07* | 50 | 预期性 | |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 采矿权期末数量(个) | 6 | 10 | 预期性 |
金属矿山期末数量(个) | 4 | 5 | 预期性 | |
砂石土类矿山期末数量(个) | 2 | 5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33 | 50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95 | 约束性 | ||
绿色矿山数量(个) | 4 | 预期性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km²) | 0.52* | 0.2 | 约束性 |
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面积(km²) | 0.52* | 0.2 | 约束性 | |
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km²) | 0.037 | 预期性 | ||
闭坑矿山土地复垦面积(km²) | 0.037 | 预期性 | ||
生产矿山分期治理验收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注:*为第二轮规划实施期间累计完成数量;矿产资源勘查指标中各矿种新增资源储量为查明资源储量。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进一步调整勘查布局,主动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重点,进一步突出清洁能源、大宗紧缺矿产和战略新兴矿产,调整工作方式,推进深部勘查、绿色勘查、综合勘查。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勘查铜、铅、锌、银、金等有色(贵)金属。鼓励开展地热、可燃冰等非常规能源矿产勘查,鼓励泉水、石墨、冶金用白云岩、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勘查。
在重点开发区域和点状开发区域,鼓励开采天然气、地热、铜、金、银、矿泉水等重要矿产。鼓励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符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前提适度开发矿产资源。
限制开采资源利用效益不抵生态破坏赔偿的矿产。禁止天然林区砂金开采,禁止超贫磁铁矿开采,禁止将达到工业指标的白云岩、石灰岩作为普通建筑石材开采。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本市得耳布尔地区,有色金属资源丰富,为铅、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富集区,同时也是我国东北地区主要有色金属资源基地。截止2015年底,区内查明铜金属量0.6万吨,铅金属量113.7万吨,锌金属量136.32万吨,铅锌保有资源储量位居呼伦贝尔市首位,该区铅锌资源开发已初具规模化、集约化,矿业开发已是本地区林业转型经济发展的支柱。规划期内,依托得耳布尔地区有色金属资源优势、开发利用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设立“得耳布尔有色金属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着力打造国家级资源基地。
规划期内,将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支持。规划期内,应加强三河矿区、三道桥矿区、比利亚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全力推行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增加矿产资源接续储备。优化开采布局,推进三河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空白区等历史遗留问题,合理设置矿业权,实现整装勘查、整体开发。依托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位优势和铅锌冶炼项目,进一步提高规模化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延伸探采选冶一体化产业链。
第三节 规划分区 一、重点调查评价区
区域地质调查:围绕得尔布干成矿带,全面落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程,在本市区域地质空白区部署“尔布尔等9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面积0.29万平方千米,研究成矿规律,预测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为探矿权设置选区提供基础依据。以根河市以北地区为重点,划定根河市周边非常规能源重点调查评价区1个,总面积0.52万万平方千米,开展地热、可燃冰、浅层地温能等非常规能源矿产的调查评价,力争有所突破。以得耳布干成矿带为重点区域,以银、铅、锌、铜、金为主攻矿种,划定根河市得耳布干多金属重点调查评价区1个,范围面积0.19万平方千米,通过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和服务商业性勘查工作。
专栏二 重点调查评价项目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主攻矿种 | 面积 (km2) | 主要工作内容 |
DQ001 | 根河市得耳布干多金属重点调查评价 | 银、铅、锌、铜、金 | 1957.58 | 以得耳布干成矿带为重点区域,以三河铅矿集区深部及外围为重点突破点,开展综合方法找矿研究与预测评价,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 |
DQ002 | 根河市周边非常规能源重点调查评价 | 地热、可燃冰、浅层地温能 | 5206.77 | 利用物化探及钻探等多种地质勘查手段,在高纬度冻土地带开展可燃冰调查评价,在根河火山岩盆地开展地热等非常规能源矿产调查评价 |
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积极申请政府财政支持,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通过地质、测量等技术手段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历史遗留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分清责任制主体,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部署提供基础依据。
二、重点勘查区
综合区域地质、构造、岩浆岩等成矿地质条件,在1:5万矿调等基础地质调查已查明的矿致异常区、已发现的得耳布尔矿集区深部及外围区域,划定“根河市金林林场至二道河子重点勘查区”1个,面积0.47万平方千米。区内以金、银、铅锌多金属为主攻矿种,开展找矿预测与技术应用示范,进一步缩小找矿靶区,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
三、重点矿区
本规划将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根河三河铅锌矿区、比利亚谷铅锌矿区、三道桥铅锌矿等3个矿区划为重点矿区。
专栏三 重点矿区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面积 (km2) | 开采 矿种 | 规划目标 |
ZK001 | 根河市三河铅锌矿区 | 71.26 | 铅锌银 | 按照整体开发要求,推进资源整合,构建绿色、安全、和谐矿区,打造有色金属产业基地 |
ZK002 | 根河市比利亚谷铅锌矿区 | 29.28 | 铅锌银 | 推进转采,高标准新建 |
ZK003 | 根河市三道桥铅锌矿区 | 7.63 | 铅锌银 | 规模化开发,构建绿色、安全、和谐矿区,打造有色金属产业基地 |
重点矿区实施统一规划,进一步优化区域内矿业布局和企业结构,促进资源整合及优化配置,鼓励企业改革创新、绿色发展,淘汰落后采选工艺,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重点培育中大型骨干矿山企业,在资源整合及资源配置上给予优惠政策,实现有序勘查开发、规模化开采、集约节约与综合高效利用,构建绿色和谐矿区。
四、禁止开采区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主体功能区规划及产业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要求,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及一级保护林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圈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各级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具有重要民族、宗教文化意义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它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开采区内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不再新设与主体功能不符的采矿权,已有采矿权要依法逐步有序退出,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及时治理。
第四节 矿业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规模结构调整。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矿山最低服务年限指标,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的已设采矿权限期改造,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建立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弃小扶大,弃弱扶强,对规模小、生产技术落后、能源和资源消耗严重、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和开采规模与占用储量不相适应的矿山,限期改造和整顿,对资源枯竭、严重污染环境、浪费和破坏资源以及长期亏损的矿山,予以关闭或依法破产。
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期内,积极推进得耳布尔铅、锌、银有色金属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区内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积极引导矿山企业优化内部结构,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引导矿山企业整合重组,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与规模。鼓励组建矿业集团,走资源生产加工一体化、经营集约化、资源利用循环化、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资源开发模式,在立项审批、资源优化配置、矿业权整合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简化程序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提升矿业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实现产业升级。积极推进三河铅锌矿II号矿与得隆铅锌矿两处采矿权和外围探矿权探明资源储量区资源整合,推进外围探矿主体整合,推进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历史遗留空白区整合,完成现有采矿权技术改造,进行规模化开发,最终实现一个矿区一个勘查开发主体。关闭资源枯竭的根河市好里堡陶粒粘土矿,按照闭坑要求开展矿区恢复治理。
矿产品结构调整。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以服务于地区经济发展为中心,围绕根河市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矿产品结构,延长矿业开发产业链,推动本市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有色金属资源利用水平,加强选矿工艺技术研究,强化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以三河矿区、三道桥矿区、比利亚谷矿区为依托,高标准建设选矿厂,提高矿产品加工能力。进一步加大矿泉水勘查开发力度,打造矿泉水知名品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矿泉水产业。
技术结构调整。加大资金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逐步使矿山企业的开采加工技术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减轻矿工劳动强度的采选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采选方法。鼓励矿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采矿和选冶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矿山机械化程度。规划期逐步实现已查明有色金属矿山机械化开采,构建绿色、环保、安全、和谐的生态矿业示范区。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和已发布的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新建矿山必须采用国家规定或建议推广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投产后的“三率”指标必须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对暂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及含有有用组份的尾矿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生产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三率”指标和共伴生矿产的利用水平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制度,实行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年度考核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金属矿产:规划期内,要综合勘查和评价共伴生矿产,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研究。通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加强低品位、难采选矿床的选冶加工利用性能试验研究,提高综合回收利用水平;综合利用矿山“三废”,鼓励废石、尾砂充填采空区,对难以回收的共伴生组分尾矿要加强保护。
非金属矿产:改进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工艺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加工技术、工艺与装备,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达到分级利用、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
第四章 严格规范砂石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依据本市砂石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已有矿业权布局情况,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对矿产品的供需关系及环境承载能力,对本市砂石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进行合理有序安排,合理规划开采区划,确定矿业权数量、面积、布局和投放顺序,合理确定开采规模、出让年限及总量调控。
一、开采总量调控
为最大限度地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本市的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满足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对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鼓励开采;对砂石土矿种实施总量控制。规划期内砂石土开采总量控制在36万立方/年,其中建筑石料开采总量控制在30万立方米/年,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在6万立方米/年。
二、控制采矿权数量
规划期内,适当控制砂石粘土采矿权数量,重点为主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到2020年,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山总数控制在5个以内。
专栏四 砂石粘土矿山采矿权数量及开采总量控制计划表
序号 | 矿产名称 | 2015年矿山数量(个) | 规划期内 | ||||
生产 | 停采 | 在建 | 合计 | 矿山数量 (个) | 产量控制 (万立方米) | ||
1 | 砖瓦用粘土 | 1 | / | / | 1 | 1 | 6 |
2 | 建筑石料 | 1 | / | / | 1 | 4 | 30 |
3 | 合计 | 2 | / | / | 2 | 5 | 36 |
第二节 资源开发布局优化 按照规模化、产业化、整体开发的原则,综合已有矿业权布局及产品需求,对于集中连片,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矿山划入集中开采区,提出技术改造措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开发。综合考虑环境、安全准入条件、运输成本与半径、资源需求量的基础上,在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划定砂石粘土备选开采区。
一、集中开采区
规划期内,为重点保障根河市市区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结合现有矿业权布局,在根河市区周边东部划定“根河市区东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SCJ01)”1处,规划区面积6.59km²。
集中开采区内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相邻采矿权应满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可整体开发的不得分割,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将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有机统一,对区内已有采矿权不符合开采条件的应限期技改或整合,进行集约化、整体开发。鼓励矿山打造“绿色、安全、和谐”矿区。
二、备选开采区
规划期内,为重点保障根河至满归二级公路及满归飞机场等重大项目建设,在拟建设公路沿线和重点工程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建筑石料备选开采区3处,分别位于满归镇、阿龙山镇、金河镇。
专栏五 备选开采区区划表
编号 | 分区名称 | 所在行 政 区 | 分区类别 | 分区面积 (km2) | 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SCB01 | 根河市满归镇建筑石料备选区 | 满归镇 阿龙山镇 | 备选开采区 | 224.83 | 20万立方米/年 | 根河至满归二级公路及满归飞机场建设 |
SCB02 | 根河市阿龙山镇建筑石料备选区 | 阿龙山镇 | 备选开采区 | 98.71 | 20万立方米/年 | 根河至满归二级公路建设 |
SCB03 | 根河市金河镇建筑石料备选区 | 金河镇 | 备选开采区 | 137.98 | 20万立方米/年 | 根河至满归二级公路建设 |
备选开采区采矿权布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区域位置,资源需求程度等因素,合理布局采矿权。有计划在备选区内投放采矿权,控制采矿权数量,监督矿山企业及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备选开采区内采矿权出让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建设年限,一次性评估出让矿区范围设计可采资源储量,工程建设结束时及时注销,严格加强监管、规范开采行为,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准入管理
加强零星分散小型非金属矿种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采矿权设置应满足详查及以上工作程度。砂石粘土新建矿山需要进行地表踏勘,在矿业权出让之前对矿区需进行控制测量,对开采技术条件经充分论证达到设置条件后可直接设置采矿权。
二、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砂石粘土最低开采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资源相对匮乏区域和贫困边远乡镇周边,新建砂石粘土矿及小型非金属矿山执行规划确定的一般最低开采规模。对于资源相对丰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市场需要较大地区,以及本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内,可适当扩大最低生产规模,新建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规划期内,备选开采区内新建砂石粘土矿山以工程建设需求为主,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立方米/年,出让年限不超过工程建设期限。
三、市场出让准入条件
规划期内,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新立采矿权一律实行市场出让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处置,竞得人须按成交合同约定足额缴纳收益金。加强竞买人资格审查,竞买人不得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需具备综合经济实力和后续开发配套能力,严格监管竞得人的合同履行情况,保证资源有效配置。
四、地质环境准入条件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新建矿山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准入条件,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新建,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编制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推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内新建矿山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五、安全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安全设施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水平。禁止新建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禁止新建不能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露天开采矿山。
六、空间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设置和投放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业权。严格执行规划采区区划制度,积极引导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向集中开采区和备选开采区集聚,严禁在本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及开采区块以外区域设置投放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业权。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
第一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结合本市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勘查现状及找矿前景,以得耳布干成矿带为重点,以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成果圈定的找矿靶区为重点区域,以得耳布尔三河矿集区深部及外围为重点突破区,空白区新设25个勘查规划区块,涉及主要矿种为铅、铜、钼、金、银、矿泉水、地热等,区块总面积约1158.73平方千米。
专栏六 探矿权设置区划表
矿产分类 | 设置数量 | 设置类型 | 总面积 (km2) | |
有色金属矿产 | 铜矿 | 2 | 空白区新设 | 109.16 |
铅矿 | 6 | 空白区新设 | 352.95 | |
钼矿 | 2 | 空白区新设 | 105.45 | |
多金属 | 5 | 空白区新设 | 285.42 | |
贵金属矿产 | 金矿 | 4 | 空白区新设 | 151.20 |
银矿 | 3 | 空白区新设 | 147.37 | |
能源矿产 | 地热 | 1 | 空白区新设 | 0.02 |
水汽矿产 | 矿泉水 | 2 | 空白区新设 | 7.16 |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矿床规模、开采规模、矿床完整性及开采技术条件,产业政策,生态功能区划,安全生产及市场供求,保障资源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按照科学布局、规模化开发、集约化发展的要求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本规划共划分10个开采区块,区块总面积64.12平方千米,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5处,区块总面积63.94平方千米,空白区新设砂石土采矿权项目5处,区块总面积0.18平方千米,。
专栏七 采矿权设置区划表
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区块面积 (km²) | 设置类型 |
1 | CQN001 |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三道桥外围铅锌矿勘探 | 铅矿 | 3.8 | 探矿权转采矿权 |
2 | CQN002 |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比利亚谷铅锌矿勘探 | 铅矿 | 17.56 | 探矿权转采矿权 |
3 | CQN003 |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得耳布尔银铅锌矿外围勘探 | 铅矿 | 21.82 | 探矿权转采矿权 |
4 | CQN004 |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二道河子林场(丁)多金属矿勘探 | 铅矿 | 18.86 | 探矿权转采矿权 |
5 | CQN005 |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绿荫山矿段铅锌矿 | 铅矿 | 1.8943 | 探矿权转采矿权 |
6 | CQN006 | 根河市阿龙山镇陶粒粘土矿 | 陶粒用粘土 | 0.034 | 空白区新设 |
7 | CQN007 | 根河市金河镇建筑石料矿 | 建筑用 花岗岩 | 0.054 | 空白区新设 |
8 | CQN008 | 根河市满归镇采石场建筑石料矿 | 建筑用石料 (凝灰岩) | 0.0365 | 空白区新设 |
9 | CQN009 | 根河市阿龙山镇建筑石料矿 | 建筑用石料 (凝灰岩) | 0.024 | 空白区新设 |
10 | CQN010 | 根河市得耳布尔镇南山建筑石料矿 | 建筑用石料 (凝灰岩) | 0.036 | 空白区新设 |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建立多元化勘查投资体系。统筹协调利用中央及地方政府地勘基金和社会出资地质找矿工作,构建多元化投资制度平台,鼓励和引导地质勘查投入向重点成矿区带集聚。提高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作用,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地质勘查中的投资主体作用,降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风险,拉动商业性地质工作健康发展。
探索推行绿色勘查。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调整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勘查技术方法,大力推进绿色勘查。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林区、沼泽地浅覆盖地区找矿方法及手段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强化物化探无损地表技术运用,消减山地工程工作量。推广应用“以钻代槽”、“一基多孔、一孔多枝”定向钻探等先进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地面自然生态的扰动和破坏。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实行探矿工程复垦制度,妥善处理勘查区居民关系,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
构建良好的地质勘查外部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媒体宣传作用,优化地质勘查外部环境,积极化解人为干扰地质勘查作业等社会矛盾,协调解决好地质勘查与林业等多方矛盾冲突,营造良好的地质勘查社会氛围,实现地质找矿高效、快速突破。
加强探矿工程质量管理。承担勘查任务的地质勘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主动接受各级国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开工和收工报告制度,杜绝假冒、伪造、粗制滥造地质资料的现象发生,对于违反技术规程和设计流程,伪造地质资料的勘查单位严肃追责。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督察员作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过程当中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制度,要求矿业权人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办法(试行)》要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本年度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完成的工作量、获得的找矿成果等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公示基本信息开展随机抽检,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实地抽检通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探索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探矿权注销、延续、变更制度,根据勘查规划布局和整装勘查原则,对现有的探矿权区块进行调整和整合,减少探矿权人数量。制定探矿权退出补偿制度,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探矿权勘查合同管理制度,对以探代采、圈而不探、未完成法定勘查投入、未履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及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利用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执行探矿权强制退出,同时限制参与新的探矿权竞买交易。探索建立多手段、多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及时清理探矿权人既不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的“僵尸”探矿权。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建立采矿权设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新设采矿权,要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涉地权益人、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开采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听证论证,从源头上避免因矿业开发活动引发的社会矛盾。矿山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占地补偿、涉地居民关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凡因矿业活动引发社会矛盾、群众信访案件的矿山企业,矛盾未化解、问题未解决前,不再批准其延续申请。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制度,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执法,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山的开采活动,依法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督察员职责,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等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排查、巡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通过接受媒体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发现各类反映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
加强矿产资源审批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程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矿山建设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加强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情况的督查。
实行砂石土市场基准价制度。建立并实行砂石粘土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制度。根据砂石粘土质量、用途和区位情况,通过购买评估机构咨询服务等适当方式,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场基准价,作为市场出让采矿权的最低价格,由政府发布执行,并依据市场变化情况,每1—2年调整更新一次。采矿权出让时,以资源储量和市场基准价确定出让收益金起始价格。
加强砂石土及小型非金属采矿权投放管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矿业权设置投放应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能力,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新设矿业权要考虑与已有矿业权的相互布局关系,杜绝随意布点、密集布点和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避免采矿权无序投放、市场恶意竞争现象。地方政府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按照规模化、产业化的原则,于每年初制定采矿权市场出让计划,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出让工作,凡未列入市场投放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出让。
第六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根河市是大兴安岭原始森林重要生态景观区和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全市森林、水利资源丰富,但由于特殊寒冷气候,植被再生能力低、生态环境脆弱,因此保护生态环境、自然地貌景观至关重要。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打造“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部署矿山恢复治理重点任务工程,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矿山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准入制度,要充分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新建,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和减轻对大气、水资源、森林等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程度。
二、生产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
生产及新建矿山必须按照本规划有关要求,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义务。加强有色金属采选重金属污染的防治等工作。矿山废渣、废石和矿石的堆放要符合环境评价设计的规定和治理要求,矿山废水、废液和废气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露天开采矿区要推广分层剥离开采工艺。矿山企业要加强对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采空区。
生产矿山要完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边生产、边治理,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分期方案实施治理工程,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义务。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矿山终止采矿活动或闭坑前,应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经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闭坑手续。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关停并转的矿井或矿山,原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注销或转让手续;对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注销或转让采矿权。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根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和“轻重缓急、分段实施”的原则,重点治理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和闭坑矿山。规划期内,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2个,完成治理面积0.237平方千米,其中历史遗留废弃采坑1个,完成治理面积0.2平方千米,闭坑矿山恢复治理项目1个,完成治理面积0.037平方千米。
专栏八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项目一览表
编号 | 名称 | 破坏土地面积(km²) | 规划复垦面积(km²) | 保护与治理 主要任务 | 项目起 止时间 | 备注 |
ZL01 | 根河市区西出口敖鲁古雅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治理工程 | 0.2 | 0.2 | 边坡治理、覆土绿化,恢复自然景观 | 2018-2020 | 历史遗留 |
ZL02 | 根河市好里堡陶粒粘土矿重点治理工程 | 0.037 | 0.037 | 边坡治理、覆土绿化,恢复自然景观 | 2016-2018 | 闭坑治理 |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一、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列入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规划落实情况,明确责任,分类治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积极推进分期治理、分期验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总责”的要求,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
二、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市本级“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综合治理新模式。积极申报“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项目,同时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精准扶贫、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有机结合,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成效。按照“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鼓励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机构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三、深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改革
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改革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退还办法,确保不会出现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计入企业成本,专项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矿山企业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完善日常监管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
四、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
矿山开发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规定编制分期治理方案并开展分期治理,严格执行分期治理验收制度,监督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确保同期生产占用的土地面积与治理面积基本平衡,分期治理验收率达到100%。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督管理
全面开展辖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政策性关闭、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区分矿山地质环境“新老问题”,明确责任,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定期报告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督查、监察制度,建立地质环境动态数据库,全面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对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企业,列入企业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七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民生、生态”底线,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按照统筹规划、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资源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构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 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全部纳入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从矿区规划建设布局、矿容矿貌环境优美、矿山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矿山创新建设、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等方面,全面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设计范围,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审查,不得批准新建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矿山。确保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容矿貌整洁、环境优美,开发利用方式科学环保,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信息化。
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升级改造,通过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到2020年全市生产有色金属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砂石土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范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绿色开采。规划期内,建成三道桥铅锌矿、三河II号矿铅锌矿、得隆铅锌矿、绿荫山矿段铅锌矿等4个有色金属绿色矿山。
专栏九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一览表
序号 | 开 采 主矿种 | 矿山名称 |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及要求 |
1 | 铅锌 | 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得隆铅锌矿 | 按照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开展资源整合、技改、新建,做到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容矿貌整洁、环境优美,开发利用方式科学环保,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信息化 |
2 | 铅锌 | 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铅锌矿II号矿 | 按照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开展资源整合、技改、新建,做到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容矿貌整洁、环境优美,开发利用方式科学环保,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信息化 |
3 | 铅锌 |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绿荫山矿段铅锌矿 | 按照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新建,做到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容矿貌整洁、环境优美,开发利用方式科学环保,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信息化 |
4 | 铅锌 |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三道桥铅锌矿 | 按照有色金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改造,做到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容矿貌整洁、环境优美,开发利用方式科学环保,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生产管理信息化 |
第二节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统筹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安排,建立奖励激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建立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等税费减免制度,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的金融和融资支持。
二、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配置制度
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达到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为繁荣地方经济做出贡献,建设和谐矿区。
三、加强技术政策引导
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通过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水平,满足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
四、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绿色矿山升级改造。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建设、申报、评估、公示,建立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规划实施管理 本《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一节 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本《规划》发布后,本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规划》的认识,并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建立规划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本《规划》中主要指标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全面落实。
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调查、统计、审查制度,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第二节 强化规划目标制度化管理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本级国土资源管理应根据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分年度予以落实。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重大规划目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监督检查体系,明确监管的任务与重点、手段与措施、权利与责任。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审批和实施过程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充分发挥新闻、报刊、广播、网络的作用,公示规划与宣传规划,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提高规划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促进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四节 实施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建立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和中期评估,总结和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协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管理的需求,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问题、新形势,对规划进行技术调整和滚动修编,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节 推进规划信息化管理建设 在规划管理和监督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监管网络体系建设,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平台。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它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库交换与共享,实施“一张图管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