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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1日 点击数: 字体: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2025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呼人社函〔2025〕37号)要求,按照《关于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160号)和《关于开展2025年度呼伦贝尔市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呼医险办发〔2025〕18号)精神,及时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2025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按照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额(60%档)的55%比例补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5%比例补贴(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不列入此补贴范围)。

二、申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三、补贴险种
个人缴纳的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补贴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025年起,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第一年自灵活就业登记的经办日期当月开始计算享受社保补贴待遇发放至年底。第二年、第三年正常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共36个月)。
五、申请地点 
就业困难人员请到常住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窗口提出申请。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申请人不得存在个体工商信息、出租车营运信息。
2.申请人不能担任(包含其他省市)个体或企业法人、董事、监事、理事、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及企业投资人、合伙人等职务。
3.不能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4.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人员、已退休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享受期满人员、公益性岗位服务期满人员均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七、受理时限
2025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过期不予受理。
八、咨询电话
河东街道办事处  0470-5232689
河西街道办事处  0470-5225253
森工街道办事处  0470-5232128
好里堡街道办事处  0470-5312520
敖鲁古雅乡  13394816167
金河镇  0470-5473808
阿龙山镇  0470-5352740
满归镇  0470-5375345
得耳布尔镇  15104946829
根河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16日  


撰稿人:田   丽
初   审:李嘉奇
复   审:吕莹莹
终   审:郭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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