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调度、维修、保养及驾驶员管理等。
3.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保障公务、节约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二、车辆管理
1.统一管理:全院公务用车由后勤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具体工作,包括车辆调度、档案管理、费用核算等。未经后勤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配和使用公务用车。
2.车辆档案: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车辆购置凭证、行驶证、保险单、维修保养记录、年检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确保车辆信息完整准确。
三、车辆使用
1.派车制度:实行严格的派车单制度。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市内用车,应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详细注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乘车人数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后勤部门批准后安排车辆。紧急公务用车可先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严禁无派车单出车。长途用车(一般指超出本市范围),需经用车部门与后勤部门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并做好长途行车安全检查和登记工作。长途用车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告知车辆情况。
2.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重要会议活动、应急处置、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节假日管理: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停驶,停放在根河市人民检察院车库指定车位内。因办案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需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并严格履行派车手续。
四、驾驶员管理
1.资格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和事故记录。
2.日常管理:驾驶员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车辆调度安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驾驶员出现罚款、扣分等违章行为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出车期间,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工作指令。
3.培训学习: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维护保养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鼓励驾驶员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和培训活动,提升驾驶技能。
五、车辆维修保养
1.定点维修: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应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需事先经后勤部门批准。
2.维修申报: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要保养时,应及时填写《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申请表》,详细说明故障情况或保养项目,经后勤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修。维修厂应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进行维修,如需增加维修项目,需事先征得后勤部门同意。
3.维修监督:后勤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定期对维修质量和费用进行检查核实,防止出现维修质量问题和虚报维修费用等情况。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应认真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4.保养维护:驾驶员应做好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定期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及时更换易损件。
六、车辆费用管理
1.燃油管理:实行燃油卡定点加油制度,由后勤部门统一办理和管理燃油卡。驾驶员凭燃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加油后应如实填写加油记录,包括加油时间、地点、金额、加油量、行驶里程数等信息并将燃油刷卡小票交回后勤部门登记保管。严禁使用燃油卡为非公务用车加油,严禁虚开燃油发票。
2.费用报销: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燃油费用、保险费用、过路过桥费等车辆运行费用,由驾驶员定期整理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后勤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销。费用报销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费用真实、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