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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归镇党委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点击数: 2 次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

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六)大额资金讨论,需详细说明资金支付来源,明确列出具体的支出方向,细化到各个项目或用途。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基层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全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十)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一)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十二)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四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条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四)归档立卷。镇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六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七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第八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第十二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十三条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专人督促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应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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